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 “ 2005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 ” 的通知》(建標函 [2005]124 號)的要求,由中國電子工程設 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GB 50174-93 進行 修訂的基礎上完成的。本規范共分 13 章和一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機房位置與設備布置、環境要求、建筑與結構、空氣調節、電氣、電磁 屏蔽、機房布線、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給水排水、消防。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 根據各行業對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要求和規模差別較大的現狀,本規范將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分為 A 、 B 、 C 三級,以滿足不同的設計要求。 2. 比原規范增加了術語、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電磁屏蔽、機房布線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等章節。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工業和信 息化部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 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管理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 27 號;郵政編碼: 100840 ;傳真: 010-6821 7842 ;E-mail:ceedi@ceedi.com.cn ),供以后修訂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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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總則 3
2 術語 3
3 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 5
3.1 機房分級 5
3.2 性能要求 6
4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6
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 6
4.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組成 6
4.3 設備布置 7
5 環境要求 7
5.1 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8
5.2 噪聲、電磁千擾、振動及靜電 8
6 建筑與結構 8
6.1 一般規定 8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9
6.3 防火和疏散 9
6.4 室內裝修 9
7 空氣調節 10
7.1 一般規定 10
7.2 負荷計算 10
7.3 氣流組織 11
7.4 系統設計 11
7.5 設備選擇 12
8 電氣技術 13
8.1 供配電 13
8.2 照明 14
8.3 靜電防護 15
8.4 接地 15
9 電磁屏蔽 16
9.1 一般規定 16
9.2 結構形式 17
9.3 屏蔽件 17
10 機房布線 17
11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8
11.1 一般規定 18
11.2 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19
11.3 安全防范系統 19
12 給水排水 19
12.1 一般規定 19
12.2 管道敷設 20
13 消防 20
13.1 一般規定 20
13.2 消防設施 20
13.3 安全措施 21
1 總 則
1.0.1 為規范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確保電子信息系統設備安全、穩定、可 靠地運行,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計。
1.0.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計應遵循近期建設規模與遠期發展規劃協調一致的原則。
1.0.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電子信息系統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計算機、通信設備、處理設備、控制設備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構成,按 照一定的應用目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 人機系統。
2.0.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為電子信息設備提供運行環境的場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 一部分,包括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等。
2.0.3 主機房 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2.0.4 輔助區 auxiliary room用于電子信息設備和軟件的安裝、調試、維護、運行監控和管理的場所, 包括進線間、測試機房、監控中心、備件庫、打印室、維修室等區域。
2.0.5 支持區 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場所,包括變配電室、 柴油發電機房、 UPS 室、電池室、空調機房、動力站房、消防設施用房、消防和 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區 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戶對托管設備進行管理的場所,包括工作人員辦公室、門廳、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間和用戶工作室等。
2.0.7 場地設施 infrastructure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為電子信息系統提供運行保障的設施。
2.0.8 電磁干擾( EMI )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經輻射或傳導的電磁能量對設備或信號傳輸造成的不良影響。
2.0.9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導電材料減少交變電磁場向指定區域的穿透。
2.0.10 電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專門用語衰減或隔離來自內部或外部電場、磁場能量的建筑空間體。
2.0.11 截止波導通風窗 cut-off waveguide vent截止波導與通風口結合為一體的裝置,該裝置既允許空氣流通,又能夠衰 減一定頻率范圍內的電磁波。
2.0.12 可拆卸式電磁屏蔽室 modular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enclosure按照設計要求,由預先加工成型的屏蔽殼體模塊板、結構件、屏蔽部件等,經過施工現場裝配,組建成具有可拆卸結構的電磁屏蔽室。
2.0.13 焊接式電磁屏蔽室 welded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主體結構采用現場焊接方式建造的具有固定結構的電磁屏蔽室。
2.0.14 冗余 Redundancy冗余是重復配置系統的一些部件或全部部件,當系統發生故障時,冗余配置的 部件介入并承擔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減少系統的故障時間。
2.0.15 N- 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系統滿足基本需求,沒有冗余。
2.0.16 N X 冗余 N X redundancy系統滿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 X 個單元、 X 個模塊、 X 個路徑或 X 個系統。任何 X個單元、模塊或路徑的故障或維護不會導致系統運行中斷。( X=1 ~ N)
2.0.17 容錯 fault tolerant容錯系統是具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統,在同一時刻,至少有兩套系 統在工作。按容錯系統配置的場地設備,至少能經受住一次嚴重的突發設備故障 或人為操作失誤事件而不影響系統的運行。
2.0.18 列頭柜 Array Cabinet為成行排列的機柜提供網絡布線或電源配線管理或傳輸服務的設備,一般位于 一列機柜的端頭。
2.0.19 實時智能管理系統 real ― 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system采用計算機技術及電子配線設備對機房布線中的接插軟線進行實時管理的系統。
2.0.20 信息點( TO ) 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各類電纜或光纜終接的信息插座模塊。
2.0.21 集合點( CP ) consolidation polut配線設備與工作區信息點之間纜線路由中的連接點。
2.0.22 水平配線設備( HD ) horizontal distributor終接水平電纜、水平光纜和其他布線字系統纜線的配線設備。
2.0.23 CP 鏈路 cp link配線設備與 CP 之間,包括各端的連接器件在內的永久性的鏈路。
2.0.24 永久鏈路 permanent link信息點與配線設備之間的傳輸線路。它不包括工作區斂線和連接配線設備的設 備纜線、跳線;但可以包括一個 CP 鏈路。
2.0.25 靜態條件 static state condition主機房的空調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信息設備未安裝,室內沒有人員的 情況。
2.0.26 停機條件 stop condition主機房的空調系統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信息設備處 于不工作的情況。
2.0.27 靜電泄放 electrostatic leakage帶電體上的靜電電荷通過帶電體內部或其表面等途徑,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現象。
2.0.28 體積電阻 volume resistance在材料相對的兩個表面上放置的兩個電極間所加直流電壓與流過兩個電極間的穩態電流之商。
2.0.29 保護性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以保護人身和設備安全為目的的接地。
2.0.30 功能性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用于保證設備(系統)正常運行,正確地實現設備(系統)功能的接地。
2.0.31 接地線 earthing conductor從接地端子或接地匯集排至接地極的連接導體。
2.0.32 等電位聯結帶 bonding bar將等電位聯結網格、設備的金屬外科、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 等連接其上形成等電位聯結的金屬帶。
2.0.33 等電位聯結導體 bonding conductor將分開的諸導電性物體連接到接地匯集排、等電位聯結帶或等電位聯結網格的 導體。
3 機房分級與性能要求
3.1 機房分級
3.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劃分為 A 、 B 、 C 三級。設計時應根據機房的使用 性質、管理要求及其在經濟和社會中的重要性確定所屬級別。
3.1.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 A 級
1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2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3.1.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 B 級。
1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2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1.4 不屬于 A 級或 B 級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為 C 級。
3.1.5 在異地建立的備份機房,設計時應與原有機房等級相同。
3.0.6 同一個機房內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據實際需求,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設計。
3.2 性能要求
3.2.1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容錯系統配置,在電子信息系統運行期間,場地設施不應因操作失誤、設備故障、外電源中斷、維護和檢修 而導致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
3.2.2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統運行期間,場地設施在冗余能力范圍內,不應因設備故障而導致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 斷 。
3.2.3 C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場地設施應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場地設施正常運行情況下,應保證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不中斷。
4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
4.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力供給應穩定可靠,交通通信應便捷,自然環境應清潔;
2 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 易爆物品的場所;
3 遠離水災火災隱患區域;
4 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5 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4.1.2 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在確定主機房的位置時,應對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和結構荷載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和經濟比 較 ;采用機房專用空調的主機房,應具備安裝室外機的建筑條件。
4.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組成
4.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組成應根據系統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 般宜由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等功能區組成。
4.2.2 主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數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確定,并預留今后業務發展需要的使用面積。在電子信息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 握的情況下,主機房的使用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當電子信息設備已確定規格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 ∑ S (4.2.3 - 1)
A ― 電子信息系統主機房使用面積(m2) ;
K ― 系數,取值為 5 ~ 7 ;S ? 電子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 當電子信息設備尚未確定規格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N (4.2.3 - 2)
K ― 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 3.5 - 5.5( m2 / 臺) ;
N ― 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
4.2.3 輔助區的面積宜為主機房面積的 0.2~1 倍。
4.2.4 用戶工作室可按每人 3.5 - 4 m2計算。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有人長期工作的房間,可按每人 5~7m2計算。
4.3 設備布置
4.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備布置應滿足機房管理、人員操作和安全、設備 和物料運輸、設備散熱、安裝和維護的要求。
4.3.2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布置在有隔斷的 單獨區域內。
4.3.3 當機柜或機架上的設備為前進風 / 后出風方式冷卻時,機柜和機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對面和背對背的方式。
4.3.4 主機房內和設備間的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語搬運設備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 1.5m 。
2 面對面布置的機柜或機架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1.2m ;
3 背對背布置的機柜或機架背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lm ;
4 當需要在機柜側面維修測試時,機柜與機柜、機柜與墻之間的距離不應 小于 1.2m 。
5 成行排列的機柜,其長度超過 6m 時,兩端應設有出口通道;當兩個出口通道之間的距離超過 15m 時,在兩個出口通道之間還應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 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lm ,局部可為 0.8m
5 環境要求
5.1 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5.1.1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溫度、相對濕度應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使用要求; 無特殊要求時,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5.1.2 A 級和 B 級主機房的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于或 等于 0.5 μ m 的塵粒數應少于 18000 粒。
5.2 噪聲、電磁千擾、振動及靜電
5.2.1 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和輔助區,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時,在主操作員位置 測量的噪聲值應小于 65dB(A) 。
5.2.2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 0.15 - 10OOMHz 時,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無線電干擾場強不應大于 126dB 。
5.2.3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 800A/m 。
5.2.4 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 度值,不應大于 500mm/s 2 。
5.2.5 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 1KV 。
6 建筑與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 建筑和結構設計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并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藝 要求。
6.1.3 主機房凈高應根據機柜高度及通風要求確定,且不宜小于 2.6m 。
6.1.4 變形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6.1.5 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垂直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 擾源為鄰。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6.1.6 設有技術夾層、技術夾道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設計應滿足風管和 管線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宜設置技術豎井。
6.1.7 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 GB50376 的有關規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機房宜設置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 流 、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區域和無人操作區域宜分開布置。
6.2.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運輸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 1.5m 。
6.2.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間,更衣間使用面 積應 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 1 ~ 3m2 計 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 )的有關規定。
6.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3.3 當 A 級或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內時,在主機房和其 他部位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h 的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3.4 面積大于 100m2 的主機房,安全出口應不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面積不大于 100m2的主機房,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并可通過其他相臨房間的門進行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開 啟 。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6.3.5 主機房的頂棚、壁板(包括夾芯材料)和隔斷應為不燃燒體 ,且不得采用有機復合材料。(原文鏈接:http://www.iwuchen.com/a-196/)
6.4 室內裝修
6.4.1 室內裝修設計選用材料的燃燒性能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 的有關規定。
6.4.2 主機房內的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符合環保要求、 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強吸濕 性材料及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作為面層。
6.4.3 主機房內墻壁和頂棚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并應減少凹凸面。
6.4.4 主機房地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當鋪設防靜電地板時,活動地板 的高度應根據電纜布線和空調送風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地板下空間只作為電纜布線使用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25Omm ?;顒拥匕逑碌牡孛婧退谋谘b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
2 如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400mm 。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應采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材料。, 樓板或地面應采取保溫防潮措施,地面墊層宜配筋, 維護結構宜采取防結露措施 。
6.4.5 技術夾層的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采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 夾層時,宜設置檢修通道或檢修口。
6.4.6 A 級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不宜設置外窗。當主機房設有外窗時,應采用雙層固定窗,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不間斷電源系統的電池室設有 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6.4.7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滲漏措施。
6.4.8 門窗、墻壁、頂棚、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采取密閉措施。
7 空氣調節
7.1 一般規定
7.1.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中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 照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7.1.2 與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置獨立的 空調系統。
7.1.3 主機房與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置空調系統。
7.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空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0019 )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 016的有關規定。
7.2 負荷計算
7.2.1 電子信息設備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7.2.2 機房空調系統夏季的冷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機房內設備的散熱;
2 建筑圍護結構的傳熱;
3 通過外窗進入的太陽輻射熱;
4 人體散熱;
5 照明裝置散熱;
6 新風負荷。
7 伴隨各種散試濕過程產生的潛熱。
7.2.3 空調系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人體散濕
2 新風負荷
7.3 氣流組織
7.3.1 主機房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形式,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設備散熱量以及室內風速、防塵、噪聲等要求,結 合建筑條件綜合確定。當電子信息設備對氣流組織形式未提出要求時,主機房氣 流組織形式、風口及送回風溫差 7.3.1 選用。
表 7.3.1 主機房氣流組織、風口及送回風溫差
氣流組織 |
下送上回 |
上送上回(或側回) |
側送側回 |
送風口 |
1.帶可調多葉閥的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
1.散流器 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 4.百葉風口 5.格柵風口 |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
回風口 |
1.格柵風口 2.百葉風口 3.網板風口 4.其他風口 |
||
送風溫差 |
4~6℃送風溫度應高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
4~6℃ |
6~8℃ |
7.3.2 對機柜高度大于 1.8m ,設備熱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或或熱負荷大的 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上回風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機房內,送風氣流不宜直對工作人員。
7.4 系統設計
7.4.1 要求有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 布置。
7.4.2 主機房采暖散熱器的設置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 A的要求執行。如設置采暖散熱器,應設有漏水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在管道入口 處裝切斷閥,漏水時應自動切斷給水。且宜裝溫度調節裝置。
7.4.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風管及管道的保溫、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選用非 燃燒材料或難燃 B1 級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
7.4.4 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活動地板下的空間應考慮線槽及消防管線等所占用的空間。
7.4.5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
7.4.6 空調系統噪音超過本規范 5.2.1 條的規定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機房宜維持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宜小于 5Pa ,與室外靜壓差不宜小于 10Pa 。
7.4.8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二項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員計算,每人 40M 3 /h 。
2 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7.4.9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用循環機組宜設初或中效兩級過濾器。新風系統或全 空氣系統應設初、中效空氣過濾器。也可設置亞高效過濾器。末級過濾裝置宜設 在正壓端。
7.4.10 設有新風系統的主機房,在保證室內外一定壓差的情況下,送排風應保持平衡。
7.4.11 打印室等易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間,對空談系統應采取防止污染物隨氣流進入其他房間的措施。
7.4.12 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可安裝在靠近主機房的專用空調機房內,也可按扎在主機房內。
7.4.13 空調設計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采用下列節能措施:
1 大型機房空調系統宜采用冷水機組空調系統
2 北方地區采用水冷冷水機組的機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卻塔作為冷源,并應通過熱交換器對空調冷凍水進行降溫。
3 空調系統可采用電制冷與自然冷卻相結合的方式。
7.5 設備選擇
7.5.1 空調和制冷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適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
7.5.2 空調系統和設備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機房的建筑條件、設 備的發熱量等進行選擇,并按本規范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7.5.3 空調系統無備份設備時,單臺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 15% - 20%的余量。
7.5.4 選用機房專用空調機時,空調機宜帶有通信接口,通信協議應滿足機房 監控系統的要求,顯示屏宜為漢字顯示。
7.5.5 空調設備的空氣過濾器和加濕器應便于清洗和更換,設備安裝應留有相 應的維修空間。
8 電氣技術
8.1 供配電
8.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現 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2 )及本規范附錄 A 的規定執行。
8.1.2 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本規 范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8.1.3 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8.1.4 戶外供電線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采用具有金屬外 護套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筑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8.1.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8.1.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采用 TN-C 系統。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按設備要求確定。
8.1.7 電子信息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 動旁路裝置。確定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時應留有余量,不間斷電源系統的 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E ≥ 1.2P ( 8.1.7-1 )
式中 E-- 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備份不間斷電源系統設備)(KW/KVA)
P ― 電子信息設備的計算負荷( KW/KVA )。
8.1.8 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設備與電子信息設備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的回路配電。
8.1.9 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采用專用配電箱(柜),專用配電箱(柜)應靠 近用電設備安裝。
8.1.10 電子信息設備專用配電箱(柜)宜配備浪涌保護器( SPD )電源監控和 報警裝置,并提供遠程通信接口。當輸出端中性線與 PE 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設備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8.1.11 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8.1.12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后備能夠柴油發電機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3 后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 UPS 的基本容量、空調和制冷設備的基本容量、應急照明及關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8.1.14 并列運行的發電機,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并網功能。
8.1.15 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 系統供電。
8.1.16 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 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8.1.17 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低壓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銅芯電纜,電纜應沿 線槽、橋架或局部穿管敷設;當電纜線槽與通信線槽并列或交叉敷設時,配電電 纜線槽應敷設在通信線槽的下方。活動地板下作為空調靜壓箱時,電纜線槽(橋 架 )的布置不應阻斷氣流通路。
8.1.18 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 配在三相線路上。
8.2 照明
8.2.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 8.2.1 的規定,照度標準值的參考平面為 0.75m 水平面。
表 8.2.1 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
房間名稱 |
照明標準值 (lx) |
統一眩目值 UGR |
一般顯色指數 Ra |
備注 |
主服務器機房 |
500 |
22 |
80 |
|
網絡機房 |
500 |
22 |
||
存儲機房 |
500 |
22 |
||
進線間 |
300 |
25 |
||
監控中心 |
500 |
19 |
||
測試區 |
500 |
19 |
||
打印室 |
500 |
19 |
||
備件間 |
300 |
22 |
8.2.2 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的照度標準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執行。
8.2.3 主機房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熒光燈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17625.1)的有關規定,燈具應采用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
8.2.4 輔助區宜采用下列措施減少作業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 宜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 視覺作業環境內應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 10% ;有人值守的房間,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 ;備用照明可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主機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 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51x 。其他區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 51x 。
8.2.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不應采用 0 類燈具,當采用 I 類燈具時,燈具的供電線路應有保護線,保護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接。
8.2.9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8.2.10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柜)供電。
8.3 靜電防護
8.3.1 主機房和輔助區的地板或地面應有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 板或地面的表面電阻或體積電阻應為 2.5×l04 ~ 1.0×109Ω。且應具有防火、環保 、耐污耐磨性能。
8.3.2 主機房和輔助區中不使用防靜電地板的房間,可敷設防靜電地面,其靜 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
8.3.3 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材料宜采用靜電耗散材料,其靜電性能指標應符合8.3.1的規定。
8.3.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可導電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連接并接地。
8.3.5 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壓接,當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 20cm 2 。
8.4 接地
8.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 正常運行的要求。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 設計規范》 GB50057 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50343 的有關規定 。
8.4.2 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 值確定;
8.4.3 對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線的電子信息設備,接地線及 與其它接地線絕緣;接地線與接地線宜同路徑敷設。
8.4.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子信息設備應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應根據電子 信息設備易受干擾的頻率及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和規模,確定等電位聯結方式,可采用 S 型、 M 型或 SM 混合型。
8.4.5 采用 M 型或 SM 型等電位聯結方式時,主機房應設置等電位聯結網格,網格四周應設置等電位聯結帶,并應通過等電位聯結導體將等電位聯結帶就近與 接地匯流排、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進行連接。每臺電子 信息設備(機柜)應采用兩根不同長度的等電位聯結導體就近與等電位 聯結網格連接。
8.4.6 等電位聯結網格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 25mm 2 的銅帶或裸銅線,并應在防靜電活動地板下構成邊長為 0.6~3m 的矩形網格。
8.4.7 等電位聯結帶、接地線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應符合表8.4.7 的要求。
表 8.4.7 等電位聯結帶、接地先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
名稱 |
材料 |
截面積(25mm2) |
等電位聯結帶 |
銅 |
50 |
利用建筑內的鋼筋做接地線 |
鐵 |
50 |
單獨設置的接地線 |
銅 |
25 |
等電位聯結導體(從等電位聯結帶至接地匯集排或至其他等電位聯結帶;各接地匯集排之間) |
銅 |
16 |
等電位聯結導體(從機房內各金屬裝置至等電位聯結帶或接地匯集排;從機柜至等電位聯結網格) |
銅 |
6 |
9 電磁屏蔽
9.1 一般規定
9.1.1 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對商業信息有保密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 設置電磁屏蔽室,電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電磁泄露防護措施,電磁屏蔽室的性能 指標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9.1.2 對于環境要求達不到本規范 5.2.2 和 5.2.3 條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 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9.1.3 電磁屏蔽室的結構形式和相關的屏蔽件應根據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和規模選定。
9.1.4 設有電磁屏蔽室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結構應滿足屏蔽結構對荷載 的要求。
9.1.5 電磁屏蔽室與建筑(結構)墻之間宜預留維修通道或檢修口。
9.1.6 電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和單獨接地線的形式 。
9.2 結構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電磁屏蔽室,其結構形式分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 式又可分為自撐式和直貼式。
9.2.2 建筑面積小于 50 m2,日后需搬遷的電磁屏蔽室,結構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12OdB 、建筑面積大于 50 m2的屏蔽室,結構 形式宜采用自撐式。
9.2.4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60dB 的屏蔽室,結構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鍍鋅鋼板,鋼板的厚度根據屏蔽性能指標確定。
9.2.5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25dB 的屏蔽室,結構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金屬絲網,金屬絲網的目數應根據被屏蔽信號的波長確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門、濾波器波導管、截止波導通風窗等屏蔽件,起性能不應低于電 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裝位置應便于檢修。
9.3.2 屏蔽門可分為旋轉式和移動式。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旋轉式屏蔽門。當 場地受到限制時,可采用移動式屏蔽門。
9.3.3 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電源線應通過電源濾波器進行處理。電源濾波器 的規格、供電方式和數量應根據電磁屏蔽室內設備的用點情況確定。
9.3.4 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信號線電纜應通過信號濾波器或進行其他屏蔽處理。
9.3.5 進出電磁屏蔽室的網絡線宜采用光纜或屏蔽蘭縣,光纜不應帶有金屬加 強芯。
9.3.6 截止波導通風窗內的波導管宜采用等邊六角型,通風窗的截面積應根據 室內換氣次數進行計算。
9.3.7 非金屬材料穿過屏蔽曾時應采用波導管,波導管的截面尺寸和長度應滿 足電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機房布線
10.0.1 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應根據功能要求劃分成若干工 作區,工作區內信息點的數量應根據機房登記和用戶需求進行配置。
10.0.2 承擔信息業務的傳輸介質應采用光纜或六類及以上等級的對絞電纜, 傳輸介質各組成部分的等級應保持一致,并應采用冗余配置。
10.0.3 當主機房內的機柜或機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區域劃分時,宜在主配線 架和機柜之間培植配線列頭柜。
10.0.4 A 級電子信息系統及房宜采用電子配線設備對布線系統進行實時智能管理。
10.0.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屏蔽布線系統、光纜 布線系統或采取其他相應的防護措施:
1 環境要求未達到本規范第 5.2.2 和 5.2.3 條的要求時;
2 網絡安全保密要求時;
3 安裝場地不能滿足非兵比布線系統與其它系統管線或設備的間距要求時。
10.0.6 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纜線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 范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10.0.7 機房布線系統與公用電信業務網絡互聯時,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 的等級,在保證網絡出口安全的前途下,確定接口配線設備的端口數量和纜線的 敷設路由。
10.0.8 纜線采用線槽或橋架敷設時,線槽或橋架的高度不宜大雨 150mm ,線 槽或橋架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裝飾、電氣、空調、消防等專業協調一致。
10.0.9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11 的規定。
11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1.1 一般規定
11.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境監控和設備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 》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GB/T50314 以及本規范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11.1.2 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并應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 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可設置在同一個監控中心內,各系統供電電源應可靠,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當采用集中不間斷 電源系統供電時,應單獨回路配電。
11.2 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11.2.1 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和控制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空氣質量,應確保環境滿足電子信息設 備的運行要求。
2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有可能發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和和報警裝置;強制排水設備的運行狀態應納入監控系統;進入主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 電動和手動閥門。
11.2.2 機房專用空調、柴油發電機、不間斷電源系統等設備自身應配帶監控 系統,監控的主要參數宜納入設備監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控系統的要 求 。
11.2.3 A 級和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采用 KVM 切換系統對主機進行集中控 制和管理。
11.3 安全防范系統
11.3.1 安全防范系統宜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 統組成,各系統之間應具備聯動控制功能。
11.3.2 緊急情況時,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受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 而自動釋放 電子鎖。
11.3.3 室外安裝的安全防范系統設備應采取有防雷電保護措施,電源線、信 號線應屏蔽電纜,避雷裝置和電纜屏蔽曾應接地,且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 。
12 給水排水
12.1 一般規定
12.1.1 給水排水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 A 的標準執行 。
12.1.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空調機和加濕器的房間 ,地面應設置擋水和排水設施。
12.2 管道敷設
12.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給水排水管道應采取的防滲漏和防結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機房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暗敷或采取防漏保護的套管。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密封措施。
12.2.3 主機房和輔助區設有地漏時,應采用潔凈室專用地漏或自閉式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應采取防止水封損壞和反溢措施。
12.2.4 電子信息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難燃材料。
13 消 防
13.1 一般規定
13.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機房的等級設置相應的滅火系統,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和《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 ,以及本規范附錄 A 的要求執行。
13.1.2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應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以及 A 級和 B 級機房中的變配電、不間斷電源系統和電 池室,宜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
13.1.3 C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以及本規范第 13.1.2 和第 13.1.3 條中規定區 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宜采用預作用系統。
13.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 的有關規定。
13.2 消防設施
13.2.1 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同時設置兩種火災滅火探測器,且火災報警系統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
13.2.2 滅火系統控制器應在滅火設備動作之前,聯動控制關閉機房內的風門、風閥,并應停止空調機和排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等。
13.2.3 機房內應設置警笛,機房門口上方應設置滅火顯示燈,滅火系統的控 制箱(柜)應設置在機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裝置。
13.2.4 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及設施應采用經消防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13.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應按照現行國家 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 )的有關規定執行。
13.2.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單獨的報警閥組。
13.2.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手提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 的有關規定。滅火劑不應對電子信息設備造成 污漬損害。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13.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采取防鼠害和防蟲害措施。
附錄1 各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