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請人食堂以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為申請人。
第十條 食品經營的主要形式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餐飲配送的,應當在主體經營形式后標明括號。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療配方食品、嬰兒配方奶粉、其他嬰兒配方食品)、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品、冷食品、生食品、糕點食品、自制飲料、其他食品等。其他在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生產銷售中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明確標明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根據最高的食品安全風險水平進行分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
第十六條 食品變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核實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凍食品),食品營業執照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不得進行現場核實。現場驗證應由符合要求的驗證人員進行。驗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驗證人應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營業執照現場驗證表,并制作現場驗證記錄。申請人核對后,驗證人和申請人應在驗證表和記錄上簽字或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驗證人應當注明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實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驗證人應在接受現場驗證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營業場所的現場驗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食品及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的審查和現場驗證,作出批準營業執照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許可證涉及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有直接關系和其他重大利益的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副本為正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發放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務形式、經營項目、許可證號碼、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如果在營業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倉庫的具體地址也應在副本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 由JY的漢語拼音字母和1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14個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到右依次為:1個主業代碼,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個市(地)代碼,2個縣(區)代碼,6個順序代碼,1個驗證代碼。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食品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如果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許可證可以通過簽字變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妥善保管食品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借貸、轉讓。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營業執照。外部倉庫地址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食品營業執照變更申請;
(2)食品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3)其他與食品營業執照變更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
(1)延續食品營業執照申請;
(2)食品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3)其他與食品營業執照延續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食品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作出是否允許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審查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不變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進行現場核查。如果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化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批準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營業執照。食品營業執照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變更許可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碼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延續食品營業執照,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補發食品營業執照申請;
(2)食品營業執照遺失的,申請人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提交遺失公告;食品營業執照損壞的,應當提交原食品營業執照。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補發。由于食品營業執照丟失,許可證號碼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者被撤銷、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者申請取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營業執照注銷申請;
(2)食品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3)其他與食品營業執照注銷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營業執照注銷手續:
(1)食品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的;
(2)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營業執照依法撤銷、撤銷或者依法吊銷食品營業執照的;
(4)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因不可抗力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取消食品營業執照。取消食品營業執照的,許可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補品食品,延續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查詢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調查處理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第四十一條 增加監督檢查的頻率。第四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檢查有關食品倉儲和物流企業。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率對所轄食品經營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二條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果情況屬實,應立即糾正。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證檔案管理,并及時歸檔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國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經營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申請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營業執照的,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不得在一年內再次申請食品營業執照。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騙取食品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 違反規定的,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轉售、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懸掛或者放置食品營業執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部倉庫地址變更,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注銷程序的,由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允許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者超過法定職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