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添加劑凈化處理凈化車間果膠制造業企業環境衛生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規范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確保食品添加劑明膠衛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現在發給你,請遵守。2005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衛生規范,加強食品添加劑明膠(以下簡稱明膠)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管理,確保產品的衛生安全。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了明膠生產企業的選址、設計設施、原材料采購、生產工藝、質量檢驗、儲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原則。
第三條從事明膠生產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范。明膠生產企業。行業負責人是產品衛生安全的負責人,應當承擔保證產品衛生安全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選址設計設施衛生要求。
第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明膠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的選址、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驗收。
第二條明膠生產企業應當位于地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安全的地區。工廠道路應硬化,防止灰塵飛揚和積水。工廠周圍環境應綠化,周圍25米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污染源,不得有昆蟲繁殖的潛在場所。
第三條生產過程中應當有相應的衛生安全設施,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污水等污染源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并與居民區有適當的衛生保護距離和措施。在使用、儲存強酸、強堿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地方,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四條廠區布局合理,建筑物、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銜接合理,既能保證生產連續性,又能防止交叉污染。工廠分為生產區和生活區。生產區按衛生要求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區和清潔區。一般作業區為:原料庫、原料處理工藝(膨脹、酸化、洗滌)、成品庫等區域;準清潔區為:提取、過濾、濃縮工藝等區域;清潔區為:凝膠、干燥、粉碎、半成品儲存、混合、包裝工藝等區域。
第五條電力、供暖、空調室、給排水系統、廢水、廢氣、廢渣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筑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生產場所的衛生,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六條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用房凈高不得小于3米,使用面積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生產車間通道應寬敞,采用無阻設計,確保運輸和衛生安全保護。
第七條生產車間地面應當平整、防滑、耐磨、無毒、耐腐蝕、不滲水。易于清潔。需要清潔的工作區域地面應有1°-2°坡度,最低地面應有地漏,地面不得積水。
第八條準清潔區。清潔區的墻壁和屋頂應采用淺色、防潮、防腐、防毒、防滲、不易脫落的無毒材料。
第九條生產車間。倉庫應當通風良好。采用自然通風時,通風面積與地面面積的比例不得小于1:16;采用機械通風時,通風量不得小于每小時三次。
第十條生產車間或者工作場所應當有良好的自然照明或者人工照明。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低于54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低于220LX,其他場所一般不低于110LX。
第十一條明膠的生產設備、工具、管道、容器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滲水、不變形的材料。
第十二條生產用水應當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建筑物和設備應當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特點,設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第十四條準清潔區、清潔區人員入口設置更衣室,配備相應的更衣設施,設置洗手、手消毒設施。廁所應設置在生產場所外,必須用水沖洗。
第十五條產品混合。包裝場所應設置空氣消毒凈化設施。紫外線消毒者應設置在30瓦/10~15平方米以上,吊裝在地面2米以上。在采用空氣凈化裝置的生產車間,空氣進氣口應遠離排氣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六條生產設施、電線管、水管、汽管的安裝,應當防止水滴、冷凝物污染產品和容器。提倡企業生產自動化、管道化、封閉化。
第三章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第一條明膠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各工序的崗位操作規程和衛生管理制度,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嚴格按照規程和制度操作。
第二條明膠生產可以使用以下原料:(1)屠宰場、肉聯廠、罐頭廠、蔬菜市場提供的經檢疫合格的新鮮牛、豬、羊等牲畜的皮膚和骨骼;(2)皮革鞣制工藝前,剪下的毛皮或內皮,俗稱毛皮、二皮、三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廠整理加工的清潔骨粒和直接采購的自然風干骨料。
禁止使用以下原料:(1)制革廠鞣制后的任何廢料;(2)牛、豬、羊等牲畜的皮、骨無檢驗檢疫證明。
第三條明膠生產過程中各工序的衛生要求:
1.原料預處理、洗滌、酸化、堿膨脹、中和等反應容器應保持清潔衛生,無異物。
2.皮料和骨料在確定中和洗滌終點時,應嚴格控制加工添加劑酸、堿、石灰在皮料和骨料中的殘留量,以滿足控制要求。其中:鈣離子(Ca2)含量應低于6000h/h;氯離子(Cl-)含量應低于3000h/h。試驗合格后,進入提取鍋提膠。
3.膠水的過濾、濃縮設備和容器、管道、閥門必須保持清潔,定期清洗、消毒和記錄。膠水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級添加劑。
4.濃膠的冷凍。干燥。粉碎應在封閉系統中進行,干燥所用的空氣應凈化。
5.膠粉半成品儲存容器使用前應消毒并保持清潔。每批半成品應取樣檢驗,衛生指標合格后方可用于成品混合。
第四條生產過程的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關鍵因素的檢驗結果)應妥善保存。每批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每批產品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妥善保存,直至超過該批產品的保質期兩年。
第五條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當完好無損,符合國家相應的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衛生標準。
第六條維修設備時,應當防止污染產品。
第七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強酸、強堿等化學腐蝕性物質、粉塵、噪聲、污水應當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進行處理。
第四章衛生質量檢驗要求。
第一條明膠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范和國家明膠標準的要求建立檢驗室,必須配備微生物等檢測儀器設備,建立健全檢驗體系。
第二條九條衛生質量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衛生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條每批明膠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衛生質量檢驗合格。
第四條產品必須有包裝標志。標識應標明:名稱、產地、工廠名稱、衛生許可證號、規格、生產日期、批號或代號、保質期等,標識上應明確標明食品添加劑明膠字樣。
第五章儲運衛生要求。
第一條原材料、包裝材料、成品必須分庫存放,其倉庫容量應當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條原材料按品種驗收登記,分類存放。
第三條產品檢驗合格后,按品種和批次分類存放。儲存條件應根據產品特點滿足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化學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存放在專用倉庫中,并按照危險品倉庫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條原材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選擇符合衛生要求的運輸工具。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塵、防雨、防曬措施,確保產品的衛生安全。
第六章員工衛生要求。
第一條準潔凈區、潔凈區生產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體檢證書后方可上崗。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及病源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明膠的生產。
第二條員工上崗前,應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條生產場所禁止吸煙、進食等妨礙產品衛生的活動。個人用品和與生產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生產場所。
第四條從準清潔區的提取過程開始,員工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洗手,穿干凈的工作服、帽子,頭發不得暴露在帽子外面;不得戴戒指、耳環、香水等。不得穿工作服、鞋子、帽子進入非生產現場。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衛生部負責解釋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