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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實驗室工程設計規范GB9111-26(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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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實驗室工程設計規范GB9111-26(全文完整版)?


第1章  總 則
第1.0.1條制定本規范,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高校等新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的改造和擴建。其他類似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實施。
第1.0.3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法規,確保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保證質量,節約能源,滿足環保要求。
第1.0.4條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2章術語。
第2.0.1條科學實驗建筑:用于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建筑。一般包括實驗室、輔助室、公共設施等。
第2.0.2條凈化實驗室: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實驗的房屋。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條輔助用房:為科研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室、溫室、標本室、輔助加工廠、設備庫等。
第2.0.4條公共設施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的環境和其他條件。包括供暖、通風、空調、制冷、供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電、電信等設施。
第2.0.5條通用實驗室:適用于以實驗臺規模進行定期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多學科實驗室。
第2.0.6條專用實驗室:具有特定環境要求的實驗室(如恒溫、恒濕、清潔、無菌、抗振動、輻射、電磁干擾等)。或主要是精密、大型和特殊的實驗裝置(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平衡、光譜儀等)。
第2.0.7條研究工作室:用于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材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制成果報告等的科研實驗人員。
第2.0.8條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為保證實驗室的適應性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期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和人員的發展和變化出發,綜合考慮確定實驗室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筑設備和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筑結構的選擇、公共設施的供應方式等。對于框架結構,標準單元是指柱網圍的面積;對于混合結構,標準單元相當于框架結構的柱網圍的面積。
第2.0.9條生物培養室:在人工環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的房屋。包括微生物培養、組織培養、細胞培養等房屋。所需的環境條件包括溫度、濕度、光照、空氣、水、酸堿度和消毒措施。常用的儀器設備包括搖床、培養箱等。
第2.0.10條天平室:設置稱重精度為±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相對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
第2.0.11條高精度天平室:設置微量天平室,稱重精度為±0.002~0.001mg,要求恒溫、恒濕、防振、防風、防塵、防腐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境條件。
第2.0.12條前室:又稱緩沖間或過渡間,可作為換鞋間。
第2.0.13條準備室:一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在實驗前做好準備。
第2.0.14條防生物危害實驗室:又稱生物安全實驗室。對于從事有害微生物和病毒實驗的房間,最重要的環境條件是維持房間的負壓。
第2.0.15條管井:用于通過各種公共設施立管的豎井。
第2.0.16條管道走廊:用于通過各種公共設施立管和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7條管道技術層:用于通過各種公共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8條應急噴霧:為確保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和生物危害時的安全,應在該實驗室附近的公共走道上設置自動或人體控制開關,以便實驗人員一旦受到藥物污染,及時進行噴霧救援。
第2.0.19條反應池:指排水系統排放的污水(廢)水中含有一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筑物內或附近設置污水處理結構,采用物理化學方法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2.0.20條實驗室工作接地:設置接地,確保所需接地儀器設備穩定工作。
第2.0.21條供電電源工作接地和直流電源系統提供接地。
第2.0.22條保護接地: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3條特殊防護接地: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
第2.0.24條防雷接地:為保證建筑物防雷裝置的可靠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選擇及總平面設計。
3.1基地選擇。
第3.1.1條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基地應當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并具備水源、能源、信息交換與合作的條件,交通便利。
第3.1.3基地選擇應當滿足建筑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境凈化的需要,并留有開發用地。
第3.1.4條基地與易燃易爆產品生產與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范。
第3.1.5條基地應避免噪聲、振動、電磁干擾等污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本身造成的上述危害,也應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3.1.6條基地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和措施。
3.2總平面設計。
第3.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的要求,規劃面積指標應按照《科研建設項目規劃面積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3.2.2條總平面設計應包括各類房屋、戶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垂直設計、公共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和環境設計。
第3.1.3條總平面設計應當合理利用基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空間及現有公共設施。
第3.2.4條各類房屋應集中布置,使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相互干擾,留有發展空間。
第3.2.5條住宅不得建在科學實驗區。建在同一區域時,應相互分離,設置另一個出入口,并符合防止污染和干擾的有關規定。
第3.2.6條使用具有放射性、爆炸性、毒性和污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筑物或構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保護、疏散、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第3.2.7條公共設施房屋在總平面上的位置應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應設置在周圍環境干擾最小、使用負荷中心附近。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時,應根據其防振距離要求進行布置。當不能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條各類公共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與室外環境設計相結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維護方便,留有發展空間。
第3.2.9條環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并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擇應有利于凈化空氣,防止污染。
 
第4章 建筑設計
第4.1
科學實驗建筑由實驗室、輔助室、公共設施室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種房間,使功能分區清晰,聯系方便,不相互干擾。
4.2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應當采用標準單元的組合設計,其結構選擇和荷載應當使建筑具有適應性。
四、一、三窗。
第4.3條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設置采暖和空調的科學實驗建筑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調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隔熱性,并應設置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打開窗扇。
在底層,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4條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門孔寬度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2.10m。由一個或多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門孔寬度不小于1.20m,高度不小于2.10m。
第4.5有特殊要求的房間門洞尺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4.6實驗室門扇應設置觀察窗。
第4.7外門應采取防蟲、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8條走道。
第4.9走道最小凈寬不得小于表4.1.5.1。
走道最小凈寬。
單面布房雙面布房。
單走道1.301.60。
雙走道或多走道1.301.50。
第4.10條走道地面有高差時,高差小于二次踏步時,不得設置臺階,坡度不得大于1:8。
第4.11樓梯設計必須符合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4.12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過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小于0.28m,高度不大于0.17m。
第4.13層以上科學實驗建筑應當設置電梯。
4.14廁所距最遠工作點不得大于50m。
4.15廁所應設前室,并配有洗手盆和鏡箱。
第4.16條男廁每30人設一個大便器,每25人設一個小便器(小便器按每0.60m長度相當的一個小便器計算),大便器和小便器不少于兩個。女廁每15人設一個大便器,不少于兩個。
第4.17科學實驗建筑應當設置衛生用具室,可以獨立設置或者與廁所相結合,其中應當設置拖把池、拖把吊設施和地漏。
4.18條更衣間。
第4.19科學實驗建筑應設置更衣室,每人使用面積不小于0.60m2,應設置更衣柜和換鞋柜。
4.20條更衣室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
第4.21條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應采用自然積比不小于1:6。
第4.22自然采光的閱覽室窗面積比不得小于1:5。
第4.23隔聲。
第4.24條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大于55dB(A);研究工作室和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大于50dB(A)。
第4.25產生噪聲的公共設施和其他房間不得靠近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和閱覽室,否則應采取隔音和消聲措施。
第4.26隔振。
第4.27振動公共設施不得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閱覽室、底層或地下室相鄰,設備基礎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28設置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設備基礎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29室內凈高。
第4.30條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凈高:無空調時,不得小于2.80m;設置空調時,不得小于2.40m。
第4.31專用實驗室的室內凈高應當按照實驗儀器設備的尺寸、安裝和維護要求確定。
第4.32走道凈高不得小于2.20m。
第4.33室內裝修。
第4.34條實驗室、走道地面、樓梯表面應堅固耐磨、防水防滑、無灰塵、無灰塵;墻壁應干凈、無眩光、防潮、無灰塵、無灰塵;天花板應干凈、無眩光、無灰塵、無灰塵。
第4.35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面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大的實驗室地面應設置地漏。
第4.36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者防塵要求高的實驗室,地面、墻面、天花板應當作為整體防水裝飾。墻面與墻面、墻面與地面、墻面與天花板應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件和露水管道。
第4.37條一般實驗室不宜設置吊頂。
第4.38需要設置天花板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應采用活動板式天花板。

第4.39一般實驗室標準單元的組合設計應符合使用要求,并與通風柜、試驗臺、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擇和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
第4.40條一般實驗室標準單元的開間由實驗臺的寬度、布置方式和間距決定。標準單元平行布置在實驗臺上,開間不小于6.60m。
第4.41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的深度由實驗臺長度、通風柜和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不小于6.60m;無通風柜時,不小于5.70m。
第4.42由1/2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兩側墻布置的側實驗臺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60m。當一側墻改為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與另一側實驗臺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50m。
第4.43條由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與兩側墻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小于1.60m。當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改為側墻或房間中間時,與試驗臺的凈距不小于1.50m。島式試驗臺端部與外墻的凈距不小于6.60m。
第4.44條按照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果一側墻或兩側墻靠近外墻時,相應凈距應增加0.10m。
第4.45條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臺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凈距應當符合第4.2.4條、第4.2.5條第4.2.5條、第4.2.6條的規定。連續布置兩個以上島式試驗臺時,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小于1m。
第4.46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不得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與外墻的凈距離不得小于1.30m。
第4.47窗外墻布置邊實驗臺不得粘貼,窗外墻布置需要公共設施供應的邊實驗臺不得粘貼。
第4.48靠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20m。中央實驗臺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20m。當實驗室設置門斗室內時,實驗臺端部與門斗墻之間的凈距不小于1.20m。
第4.49通風柜操作面與試驗臺端部相對布置時,凈距不小于1.20m。
第4.50一般實驗室應當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標準單位組成。
第4.51條通用實驗室應集中在建筑物的外墻上。設置空調的通用實驗室應布置在北方。
第4.52條標準單元組成的專用實驗室的開間和深度應根據實驗儀器設備的尺寸、安裝、維護要求確定。通風柜和試驗臺應符合本規范第4.2.4條~第4.2.11條的相應規定。
第4.53對有溫濕度控制要求的專用實驗室,建筑設計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4.54條生物培養室由前室、準備室、生物培養室、設備消毒清潔室組成。前室使用面積不小于8m2,前室應設置家庭服裝和工作服分開更衣柜和鞋柜。
第4.55由幾個生物培養室組成的生物培養區,入口處也可設置集中式換衣換鞋柜。
第4.56條生物培養室應防止交叉感染。應布置在建筑物的盡頭,不得打開外窗。有外窗時,應做雙層封閉窗和遮陽百葉窗。
第4.57條生物培養室或生物培養區與非生物培養區之間應設置實體磚墻。生物培養室各功能采用密封玻璃隔墻隔開。玻璃隔墻的骨架應采用不易變形、耐清洗的材料。
第4.58生物培養室和各功能室玻璃隔墻上的門應采用推拉門。
第4.59生物培養室應當保留設置滅菌器的位置。
第4.60天平室。
第4.61條天平室應設置面積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作為換鞋間。天平室應布置在北方,外窗應為雙層封閉窗和窗簾。
第4.62天平室與前室之間應采用密封玻璃隔墻隔開,并采用推拉門。
第4.63天平臺臺面和臺座應隔振。天平臺沿墻布置時,應與墻分開。臺面應平整、干凈、剛度足夠的臺板,不得使用木制工作臺。地板上的天平臺基礎應位于墻、梁柱等剛度較大的區域。
第4.64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要求外,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側,天平臺基礎應設置獨立基礎(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地板上)。外窗應為雙層密閉窗。
第4.65條高精度天平室天平臺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根據制造部門提供的數據進行選擇。無數據時,應符合現行《機器動載荷下建筑物承重結構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
第4.66電子顯微鏡室。
第4.67電子顯微鏡條電子顯微鏡室應根據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遠離振動源和磁場干擾源,布置在建筑物底部。
第4.68條電子顯微鏡室由電子顯微鏡室、過渡室、準備室、切片室、涂膜室和暗室組成。過渡室面積不小于6m2,應設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69條電鏡間不宜設置外窗。
第4.70電鏡間的室內凈高應按設備高度和維護要求確定。
第4.71條電鏡基座應采取隔振措施。配套電鏡的振動輔助設備和室內空調設備應設置隔振裝置。
第4.72條電鏡間、切片間、涂膜間的空氣應過濾。人員出入口必須設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73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并應布置在建筑物底層。必須布置在地板上時,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
第4.74分析室由分析室、過渡室、樣品制備室、化學處理室、暗室、數據處理室和工作室組成。過渡室面積不小于6m2,應設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75光譜儀間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柜。光源區應設置排氣罩。
第4.76譜儀間不宜設置水盆。
第4.77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第4.78條本節適用于科研第三類開放式放射工作單位和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乙類、丙類開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和密封式放射源輻射實驗室的建筑設計。
第4.79開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開放式放射性工作單位按其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等效年用量分為三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各工作單位等效年用量應符合現行《放射性衛生保護基本標準》。
(2)開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按其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為三級,即甲級、乙級和丙級。各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應符合現行《輻射的規定。
(3)開放式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根據其所屬類別在其周圍劃定防護監測區。防護監測區的范圍應當符合現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4)第三類開放式放射工作單位和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可設在市區。
(5)第三類開放式放射工作單位和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的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設置在一般建筑物內,但應集中在同一層或一端,與非放射性工作場所分開。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時,可根據污染情況分為若干區域:
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白區、綠區、紅區三個區域。
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兩個區域,即白區和綠區。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規定的下限值時,可不分區。
白區、綠區、紅區的標準應符合現行《開放式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范》。
(7)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各區的布按白區、綠區、紅區布置。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應按白區、綠區布置。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置衛生出入口。衛生出入口應設置家庭服裝、專用工作服、淋浴設備,并配備表面污染監測儀器。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置換鞋、更衣、洗手、表面污染監測的過渡室,過渡室面積不小于6m2。
衛生出入口的規模應根據進入綠區的總人數確定。淋浴器每5~8人設置一個。
(8)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布局、白區、綠區、綠區應相對集中,避免相互穿插。原則上,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列以低、中、高的放射性活性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綠區應設置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存放室。臨時存放室的室內裝修標準不得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飾應簡單,防止灰塵和放射性物質的積累。各種管道應暗敷,燈具應嵌入。地面、墻壁和天花板的陰角應做成半徑不小于0.05m的半圓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門窗應易于清潔和去污。綠色區域應設置密閉窗,少開窗扇。
(12)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室內裝飾材料表面光滑,對放射性物質吸附性差,易去污,耐酸、堿腐蝕、輻照性能好。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體地面及踢腳板應采用熱焊接,踢腳板高度不小于0.25m。墻壁和天花板應涂上油漆。
(13)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標準可適當降低。現有的水磨石地面可以使用,但必須打蠟,并局部添加塑料覆蓋。并可使用油漆墻和無塵涂料天花板。
(14)開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工藝設計、通風設計、給排水設計、輻射屏蔽設計、輻射監測設計和放射性三廢處理應符合現行《開放式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密封放射源輻照實驗室。
(1)密封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設計要求可參照現行《60Co輻照站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范》執行。
(2)密封放射源輻射實驗室可設在市區。實驗室輻射裝置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周圍公眾的照射不得超過現行《輻射防護條例》的相應劑量當量限值。
(3)密封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圍墻、天花板、門、觀察窗洞應符合保護要求。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60Co輻照站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范》的規定。
(4)密封放射源的儲藏室必須符合保護要求,以確保周圍環境的安全。儲存放射源容器的儲存坑應防止地下水滲入,并保持干燥。儲藏室應配備防火、防盜和報警裝置。
4.4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
第四條研究工作室。
第四條研究工作室設置的數量應當按照使用要求確定,每人使用面積不小于6m2。
第四條研究工作室應當靠近實驗室或者與實驗室結合。
第四條學術活動室。
第四條學術交流展廳的使用面積應當按照使用要求確定。該場所應與公共交通空間相連,并應有座椅或沙發的空間。
第四條小型學術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小于40m2;中型學術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小于60m2。中小型學術活動室每人使用面積:會議桌不小于1.80m2,無會議桌不小于0.80m2。
第4.4.2.3條學術報告廳的規模應根據使用要求確定,并應設置講臺、書寫板、窗簾,并有放置放映設備的空間。當容納人數超過180人時,應采用臺階地面,臺階高度應根據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應設置固定座椅和記錄臺板。當座椅自帶記錄臺板時,排距不小于0.95m;設置獨立記錄臺板時,排距不小于1m。
第四條圖書資料室。
第4.4.3.1條圖書資料室應由藏書、采編、閱讀、出納、目錄等組成。
第四條圖書資料室應布置在環境安靜、與實驗室聯系方便的地方。
第四條圖書資料室應采用開架閱覽室。
4.5公共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
第四條公共設施用房。
第四條公共設施用房包括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排水及水處理室、變配電室、電訊室、氣體供應室等。
第四條公共設施用房應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
第四條公共設施用房布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潮、防水、通風等措施。
第四條管道空間。
第4.5.2.1條管道空間分為管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其尺寸和位置應根據建筑標準單元、公共設施系統設計、安裝維護要求確定。
第4.5.2.2條建筑物內管道不多時,應使用管井。集中管井應設置維修門;分散管井難以設置維修門時,應在管閥部位設置維修口。
第4.5.2.3條建筑物內管道較多,管井不能滿足要求的,應設置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并應設置維修門。
4.6實驗室建筑設備。
第四條通風柜。
第四條通風柜應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四條設置空調的實驗室應采用節能通風柜。
第4.6.1.3條通風柜內襯板和工作臺面應具有相應的耐腐蝕性、耐火性、耐高溫性和防水性使用盤式工作臺面和杯式排水斗。通風柜外殼應具有耐腐蝕、耐火、防水性能。
第4.6.1.4條通風柜內的公共設施管道應隱蔽敷設,伸出柜內的水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蝕性和耐火性。各種公共設施的開關閥、電源插座和開關應設置在通風柜外殼或柜外。
第4.6.1.5條通風柜窗扇及其他玻璃配件,應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四條通風柜的選擇和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的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1.7條通風柜應布置在靠近或靠近管井或管道走廊的地方,避免主要人流和主要出入口。對于沒有空調的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外窗布置;對于空調實驗室,通風柜應遠離室內出風口布置。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調整室內出風口的位置。
第四條實驗臺。
第四條實驗臺應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2.2條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蝕、耐火、耐高溫、防水、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條各種公共設施管道、水龍頭、電源插座、開關等配件應與實驗臺的公共設施支架或靠近實驗臺的獨立公共設施支架或管槽相結合。實驗盆也應與實驗臺結合。
第四條試驗臺的選擇和布置應與建筑標準單元的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3條物品柜(架)
第四條通用實驗室內墻應設置嵌墻式或掛墻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小于1.20m。
第四條物品柜(架)本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并應與墻體牢固連接,物品柜(架)橫隔板應上下移動。
 
第五章安全防護。
一般規定5.1。
5.1.1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執行現行國家安全、衛生、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法規和規定。
5.1.2科學實驗建筑底層的門窗應當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5.1.3放射性物質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防盜門、防盜窗、報警裝置等設施。
第5.1.4條限制人員進入的試驗區或房間,應當在明顯部位或者門上設置警告裝置或者標志。除警告裝置或標志外,放射源儲藏室還應設置防火、防盜、報警裝置等設施。
5.2防火疏散。
5.2.1科學實驗建筑的防火設計除符合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5.2.2有貴重儀器設備的實驗室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
5.2.3一般實驗室由一個以上標準單位組成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
5.2.4易發生火災、爆炸、化學傷害等事故的實驗室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
5.3防止化學危害。
5.3.1對人體有害氣體、蒸汽、氣味、煙霧、揮發性物質等實驗室,應當設置通風柜。
5.3.2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符合本規范第四條的規定。
5.3.3條含汞的實驗室應設置專用通風柜。這類實驗室的地板、地板、墻壁、天花板、實驗臺、門窗應采用無開裂、無吸附、無滲漏的材料,并應設置汞收集槽、溝槽、瓶子等設施。地面、地面坡度不小于1%,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丟失汞的功能,室內下部應設置排氣口。
5.3.4經常使用強酸、強堿、化學燒傷危險的實驗室,應在出口附近設置應急噴淋器和應急眼沖洗器。
5.3.5日常使用中必須存放少量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當設置24小時連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儲物柜或通風柜。
5.3.6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范。
5.4防止生物危害。
5.4.1條防生物危害實驗室按現行有害微生物和病毒4級(見附錄A)分為生物安全4級、生物安全3級、生物安全2級、生物安全1級。
5.4.2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
5.4.3從事高危微生物和病毒實驗的4級實驗室,應當設計為獨立建筑。當需要與其他實驗室設置在同一建筑中時,必須有明確的分區和隔離。
5.4.4實驗室出入口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龍頭開關。
5.4.5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標志、安全通知和工作狀況標志燈。
5.4.6實驗室必須保持負壓,室外排氣必須經過特殊過濾。
5.4.7家庭服務室淋浴間實驗服務室實驗室實驗室必須為員工提供以下流程。從過渡室到實驗室,應保持20~30Pa的壓差。
5.4.8必須為實驗材料和儀器設備的進出提供消毒設施。
5.4.9實驗室必須配備二級、三級生物安全柜和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5.4.10實驗室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件和明露管道。
5.4.11實驗室地面、墻面、天花板、觀察窗及管道穿孔必須嚴格密封。
5.4.12實驗室不得使用固定試驗臺等固定設施。
5.4.13實驗室不得開外窗。
5.4.14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
5.4.15條三級實驗室用于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和病毒實驗,可與其他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但必須與公共區域或其他用房設置過渡間。
5.4.16條實驗室必須保持負壓。從公共區域或其他房屋到實驗室,10~20Pa的壓差應依次降低,室外排氣必須經過特殊過濾。
5.4.17消毒設施應當為進出實驗材料和儀器設備提供。
5.4.18實驗室必須配備二級生物安全柜和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5.4.19實驗室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件和明露管道。
5.4.20實驗室應減少突出的建筑構件和明露管道。
5.4.21條實驗室地面、墻壁、天花板、窗戶必須嚴格密封。
5.4.22實驗室不得使用固定試驗臺等固定設施。
5.4.23實驗室出入口必須設置洗手盆,并應采用光電龍頭開關。
5.4.24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標志、安全通知和工作狀況標志燈。
5.4.25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
5.4.26二級實驗室用于低危微生物和病毒實驗,實驗室區域應配備一級或二級生物安全柜和消毒鍋。
5.4.27條實驗室地面,墻面應便于清洗。
5.4.28實驗室不得使用固定試驗臺等固定設施。
5.4.29條實驗室應設置洗手盆。
5.4.30生物安全一級實驗室用于微危微生物和病毒實驗,其設計要求與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基本相同,但不配備生物安全柜和消毒鍋。
第六章采暖、通風、空調和制冷。
6.1一般規定。
6.1.1采暖、通風、空調、制冷設計除按照現行《采暖、通風、空調設計規范》執行外,還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6.1.2條除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6.1.3空氣凈化設計應當符合現行《潔凈廠房設計規范》的規定。
6.2加熱。
6.2.1采暖區通用實驗室冬季采暖室計算溫度應為18~20℃。
6.2.2采暖系統應當按照南北方向分開設置。
6.2.3采暖系統的散熱器應當按照每個自然開間的采暖熱負荷設置。
6.2.4除更衣室、淋浴間、熱媒凍結危險場所外,供暖系統中的散熱器散熱量應有調節的可能性。
6.2.5條加熱系統應在每個環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個立管上設置帶短管的閥門。立管閥和排水閥不得安裝在溝內。
6.3通風。
6.3.1一般實驗室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送排風系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6.3.2條每個排氣裝置應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同一實驗室的所有排氣裝置一個排氣系統。
6.3.3通風柜柜口面風速值按表6.3.3確定。
實驗室速值(m/s)實驗室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mg/m3)
平均最低值。
>150.350.25。
0.2~150.500.40。
≤0.10.750.65。
6.3.4工作時間連續使用排氣系統的實驗室應當設置送風系統,送風量應當為排氣量的70%,并按照工藝要求對送風進行空氣凈化處理。供暖區,冬季應加熱送風。送風氣流不得破壞實驗室排風裝置的正常運行。
實驗室間歇使用排氣系統,排氣量大于每小時兩次,應設置有組織的自然進氣口。對于供暖區域,建筑物的供暖系統應在冬季補充供暖和進氣的熱量消耗。
6.3.5排氣系統的排氣裝置、風管、閥門、附件、風機等材料應當根據系統排除的有害物質的類型來確定。
當難燃材料或可燃材料必須按防腐或其他要求制作風管時,只能在實驗室內敷設。當必須穿過其他房間時,由難燃材料或可燃材料制成的通過風管應沿其全長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0.5h的套管或防護結構。
建筑物的可燃和不可燃結構不得直接用作風管側壁。建筑結構不得用作風管側壁,當排除易冷凝氣體時。
6.3.6排風機應當設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風機房)以外。排放有害氣體的排風機不得設置在送風機室。
6.3.7排風機進出口設置長度為0.15~0.30m的不燃材料或非燃材料制成的柔性接頭,接頭部分不得涂漆。
6.3.8排氣系統應在排風機吸入側管段設置消聲裝置,排風機應設置減振裝置。
6.3.9排氣系統應設防倒灌裝置。
6.3.10排風機房應當采取通風措施。通風量不得小于每小時一次。
6.3.11排氣系統排出的有害物質濃度超過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允許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凈化措施。
6.3.12技術經濟合理時,排氣系統應設置熱回收裝置。
6.3.13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通風設計應當符合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


 6.4空氣調節和制冷。
第6.4.1條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機械通風系統可以在多年來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2℃的通用實驗室設置。
第6.4.2條多年來最熱月平均溫度高于或等于28℃的通用實驗室,應設置空調系統。
第6.4.3條通用實驗室夏季空氣調節室的計算參數為:溫度26~28℃,相對濕度小于65%。
第六.4.4條專用實驗室空調室的計算參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6.4.5條需要設置空調的實驗室應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使用班次、消聲要求等類似實驗室應相鄰布置。
第六.4.6條在不影響科學實驗工作的情況下,應采取局部工藝措施或局部區域空調代替全室空調。
第六.4.7條空氣調節應集中分散設置。
第六條通用實驗室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空調系統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6.4.9條空調系統的設計應為實驗室的改造和發展提供靈活性。
第六.4.10條當科學實驗工作需要空調系統長期連續運行時,空調系統應配備備用設備。
第六.4.11條空調系統應設置消聲減振裝置。
第六條空調系統的隔熱結構和消聲結構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成。
第六.4.13條制冷方法的選擇和制冷裝置的設置應根據熱源、電源、水源和空氣調節所需的制冷量、冷水溫度和工藝要求和特點進行比較。
第六.4.14條制冷機房平面及空間及制冷系統管道的輸送能力應為科學實驗建筑的改造擴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第七章氣管。
1.一般規定7。
第七條本章規定,適用于氫、氧、氮、氣、壓縮空氣、真空等實驗室氣體管道設計,壓力不大于0.8MPa。
第七條氣體管道設計除按照現行《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燃氣安全規范》、《氧氣站設計規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范》執行外,還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7.1.3條氫氣、氧氣管道和引入實驗室的各種氣體管道支管應明確使用。當管井和管道技術層內有氫氣、氧氣和煤氣管道時,應采取每小時1~3次的通風措施。
第七條通用實驗室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各種氣體管道也應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第7.1.5條通過實驗室墻壁或地板的氣體管道應敷在預埋套管內,套管內管段不得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用非燃燒材料密封。
第7.1.6條氫氣、氧氣管末端和最高點應設置排氣管。排氣管應高于頂部2m以上,并設置在防雷保護區。取樣口和吹掃口也應設置在氫管上。排氣管、取樣口和吹掃口的位置應滿足管道內氣體吹掃和更換的要求。
第7.1.7條氧氣管道應配備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有接地要求的氣體管道的接地和跨接措施,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7.1.8條管道敷設要求。
第7.1.8.1條輸送干燥氣體的管道應水平安裝,輸送濕氣體的管道坡度不小于0.3%,坡度為冷凝液收集器。
第7.1.8.2條氧氣管道可與其他氣體管道同架敷設,間距不小于0.25m,氧氣管道應在除氫氣管道外的其他氣體管道上。
第7.1.8.3條氫可燃氣體管道平行敷設時,間距不小于0.50m;交叉敷設時,間距不小于0.25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
第7.1.8.4條室內氫氣管道不得敷設在溝內或直接埋地,不得穿過不使用氫氣的房間。
第7.1.8.5條氣體管道不得與電纜同架敷設,導架敷設。
7.管道、閥門及附件。
第7.2.1條無縫鋼管應用于氣體管道。不銹鋼管、銅管或無縫鋼管應用于氣體純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氣體管道。
第7.2.2條金屬管道應用于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段。如果是非金屬軟管,應使用聚四氟乙烯管和聚氯乙烯管,而不是乳膠管。
第7.2.3條閥門及附件材料:氫氣及煤氣管道不得采用銅材料,其他氣體管道可采用銅、碳鋼、可鍛鑄鐵等材料。氫氧管道使用的附件和儀器必須是介質的特殊產品,不得替代。
第7.2.4條閥門與氧氣的接觸部分應為非燃燒材料。密封圈應為有色金屬、不銹鋼和聚四氟乙烯。填料應為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條氣體管道中的法蘭墊片應根據管道內輸送的介質來確定。
3.管道連接7。
第7.3.1條氣體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的形式。氫氣管道不得用螺紋連接。高純氣體管道應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條氣體管道與設備、閥門及其他附件應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螺紋接頭的螺紋填料應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鉛和甘油混合填料。
4.安全技術7。
第七.4.1條氣體管道設計的安全技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七.4.1.1條每臺(組)用氫設備的支管和氫氣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
第7.4.1.2條各種氣體管道應設置明顯標志。
第7.4.2條使用氫氣和可燃氣體的實驗室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7.4.3條氣瓶應放置在主體建筑物外的氣瓶儲藏室內。對于量不超過一瓶的氣體,可在實驗室放置氣瓶,但氣瓶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第7.4.4條氫、氮氣氣瓶儲存間應采取通風措施,每小時不少于三次。

第8章 給水排水和污水處理
  8.1  一般規定 
 第八條給排水管道的布置敷設、設計流量和管道計算、管道及附件的選擇,除現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外,還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8.1.2條實驗室供水管道和排水管道應沿墻壁、柱、管井、試驗臺夾腔、通風柜襯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迅速分解、燃燒、爆炸或損壞的物品和貴重儀器設備上方。
第八條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當符合現行防火規范。
8.2供水。
第8.2.1條供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科研、生產、生活、消防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水量的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第八條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用水條件,應當按照工藝要求確定。
第八條實驗室試驗水龍頭等衛生器具的額定流量、當量、支管直徑和流出水頭應當符合現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實驗儀器的循環冷卻水水質應當滿足各種儀器對水質的不同要求。
第八條強酸、強堿、劇毒液體試驗和飛濺爆炸可能的實驗室,應當在附近設置應急噴淋設施。當應急眼沖洗頭大于1m時,應采取減壓措施。
第8.2.6條給水水平干管應敷設在底層走道上方或地下室屋頂下;給水水平干管應敷設在頂層管道技術層或頂層走道上方。屋頂上可鋪設無凍結區域。
第八條恒溫、恒濕實驗室、給水管道穿墻及地板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八條閥門應安裝在從給水干管引入實驗室的每根支管上。
第八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室的水龍頭應采用腳踏開關、肘部開關或光電開關。
第8.2.10條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去污室應供應熱水。熱水水量、水溫和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無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也應配備熱水淋浴裝置。
第8.2.11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采用科學研究、統一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統時,污染區域的水必須通過斷流水箱。清潔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8.3排水。
第八條排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污水的性質、流量、排放規律和室外排水條件來確定。
第八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應當與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水廢液分開。對于純溶劑廢液或貴重試劑,技術經濟比較后應回收利用。
第八條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水系統設計應分流長壽命和短壽命的核素廢水。廢水流向應從清潔區域到污染區域。
第八條放射性核素排水管的布置和敷設、管道及附件的選擇,仍應符合現行《輻射防護條例》的規定。
第八條污水和廢水的最大小時流量和設計秒流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8.4污水處理。
第八條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應當進行必要的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8.4.2條酸堿污水應中和。中和后不中性時,應在反應池中加藥。
第八條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根據核素半衰期的長度,分為長壽命和短壽命兩種放射性核素廢水,并分別處理。
第8.4.3.1條長壽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濃度高的廢水,應集中儲存,待一定數量后,采用凈化處理。
第八條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濃縮液,可采用固化法處理。
第八條短壽命放射性核素廢水,應采用儲存方法處理。
第八條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廢水處理,應當符合現行《輻射防護條例》的規定。
第八條生物安全4級、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污水必須消毒。處理后,污水應符合現行《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9章電氣
九、供電。
第九條科學實驗建筑的用電負荷分級和供電要求,應當按照現行《工業和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用電要求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如濾波、屏蔽、隔離、穩壓、穩頻、不間斷供電等)采取相應的電源質量改進措施。
第九條用電負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第九條備用電源自動投入(BZT)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動啟動仍不能滿足要求的;
第九條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仍不能滿足穩壓、穩頻精度的要求;
第9.1.3.3條實驗或設備需要安全停機時,
第九條停電損失大于不間斷電源設備采購成本和運行成本的總和時。
第9.1.4條低壓配電系統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系統。系統接地型應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實驗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九條供配電系統應保留適當的備用容量和擴展的可能性。
第九條在同一科學實驗建筑(室)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電壓或頻率的電源時,應當分別設置配電保護裝置,并有明顯的區別或標志。當同一配電保護裝置供電時,應進行良好的隔離。
不同電壓或頻率的線路應單獨敷設,不得敷設在同一管道內。允許同一管道內敷設同一設備或實驗裝配線設備的電源線和無干擾控制電路。
第九條實驗室負荷可由專用變壓器或敷設專用低壓配電線路供電。
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線性負荷、大容量單相負荷和頻繁啟動設備應由變壓器低壓母線或單獨變壓器供電。
第九條季節性空調、采暖等負荷占較大比例時,應考慮變壓器的經濟運行。
第九條一般實驗室的電氣設備可由固定在實驗臺或靠近實驗臺的固定電源插座(插座箱)供電。電源插座電路應配備漏電保護電器。每個實驗室的電源側應設置獨立的保護開關。
第九條有腐蝕性氣體、蒸汽、火災危險、爆炸危險等潮濕場所的配電設備。
第九條實驗室供配電線路應采用銅芯線(電纜)。
第9.1.12條高層或線路較多的多層科學實驗建筑,垂直線應鋪設管井。強、弱電管應分別設置管井。同一管井敷設時,應敷設在管井兩側。


  9.2  照明

 第9.2.1條工作面上的平均照明標準應符合表9.2.1的規定。
平均工作面及高度(m)注明房間名稱。
100-150-200實驗臺0.75一般照明。
150-200-300工作臺0.75生物培養室應設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天平室工作臺0.75應設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臺電子顯微鏡室0.75應設置局部照明。
譜儀分析室100-150-200工作臺0.75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100-150-200工作臺0.75一般照明。
100-150-200桌面0.75研究工作室應設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桌面0.75學術報告廳一般照明。
設計室、繪圖室、打字室200-300-500桌面0.75應設置局部照明。
30-50-75地面一般照明管道技術層。
第九條科學實驗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性,按最低照明與平均照明的比例確定,其值不得小于0.7。
第9.2.3條非實驗區和走道的照度不得低于實驗區照度的1/3~1/5。
第九條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時,一般照明不得低于工作面總照明的1/3,也不得低于50lx。
第九條工作面上需要有效限制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實驗室,應采取以下措施:
第9.2.5.1條使視覺業不在室內光源和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第9.2.5.2條能好、亮度低、發光表面積大的燈具;
第九條增加局部照明;
第九條實驗室內表面和室內設備表面為無光澤表面。
第9.2.6條實驗室(除暗室外)不得使用裸燈。一般實驗室應使用開放式或帶格柵的直接照明燈。開放式燈效率不得低于0.7,帶格柵燈效率不得低于0.6,實驗室燈格柵,反射器不得使用全鏡反射材料。
第九條一般實驗室采用熒光燈,層高大于6m的實驗室采用高強度氣體放電燈。
第九條對顏色識別有要求的實驗室,應采用高顯色光源。
第九條電磁干擾要求嚴格的實驗室不得使用氣體放電燈。
第九條有腐蝕性氣體和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的潮濕場所,應選擇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燈具。
第九條重要實驗場所應當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應當符合現行《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9.2.12條暗室、電鏡室應設置單色(紅色或黃色)照明。工作狀態標志燈應設置在入口處。
第九條生物培養室應設置紫外線滅菌燈,其控制開關應設置在門外,并與一般照明燈具的控制開關分開設置。
第9.2.14條照明負荷應由單獨的變壓器、單獨的配電裝置或電路供電,并應設置單獨的開關和保護電器。照明配電箱應分層或分區設置。
第九條大面積照明場所應分段設置燈控開關。
第九條管道技術層應設置照明,并由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9.3接地。
第九條根據具體要求,科學實驗建筑可設置實驗室工作接地、供電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實驗室特殊防護接地和防雷接地。
第9.3.2條實驗室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根據實驗儀器和設備的具體要求確定。無特殊要求時,不得大于4Ω。電源工作接地和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實驗室特殊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根據具體要求確定。防雷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9.3.3條各接地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無特殊要求時,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Ω。如需單獨設置防雷接地,應按照現行《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采取反擊措施。
第9.3.4條實驗室的工作接地應單點與接地裝置連接。使用不同性質的實驗室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應分別引導接地線與接地裝置連接。接地裝置引入的室內接地干線應采用絕緣導線(電纜)敷設。
第9.3.5條從實施室接地點到接地裝置的引線長度不應為從實施室接地點到接地裝置的奇數倍,應按以下類型計算:
  式中
波長(m)
F-實驗室接地儀器,設備工作主頻(HZ)
第九條實驗室保護接地應采取等電位連接措施。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類附錄A。
代表性微生物和病毒的類別危害。
1高危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黃熱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熱(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
病毒,東西方馬腦炎病毒,委內瑞接馬腦炎病毒,拉沙熱病毒,馬堡病毒,埃波拉病毒。
猴皰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莢膜組織胞漿菌、杜波氏組織胞漿菌。
2中度危害土拉弗朗西絲菌、布氏菌、炭疽芽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單胞菌、類鼻疽假單胞菌、麻風分枝桿菌、結核分枝。
桿菌。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腦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熱病毒,國內尚未發現患者在國外引起腦脊髓炎和出血熱。
其他蟲媒病毒,登革熱病毒,甲乙肝炎病毒;各種立克次氏體(包括皮疹傷塞、Q熱);鸚鵡熱,烏疫衣原體,淋浴。
巴肉芽腫衣原體;馬納青霉、北美芽生菌、付球孢子菌、新型隱球菌、巴西芽生菌、煙曲霉、著色霉菌。
3低危腦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雙球菌、葡萄狀球菌、鏈球菌、淋病奈瑟氏菌等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
白喉棒桿菌等致病性棒桿菌、流感嗜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致病性大腸埃希氏菌、小腸結腸炎耶爾。
森氏菌、空腸彎曲菌、酵米面黃桿菌、付溶血弧菌、變形桿菌、李斯特氏菌、銅綠假單孢菌、氣腫疽梭菌、
產氣莢膜梭菌、破傷風梭菌等致病梭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雅司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腦心肌炎。
病毒、淋巴細胞性脈絡叢腦膜炎病毒、其他蟲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濾泡性口炎病毒、
流感病毒、支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腺病毒、柯薩奇(A和B組)病。
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腸道病毒、皰疹病毒(包括單純皰疹、巨細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
風疹病毒;致病性支原體;黃曲霉、雜色曲霉、梨孢鐮刀菌、蛙類霉菌、放線菌、奴卡氏菌、石膏樣毛癬菌。
孢子絲菌(粉)。
4微危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產各種減毒、弱毒菌種和不屬于上述三種低致病性微生物菌種。
本規范用詞附錄B說明。
第一附錄B.0.1條為便于區別對待本規范文明的執行,對不同嚴格要求的詞語,說明如下:
非常嚴格嚴格,必須這樣做: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在正常情況下,嚴格表示: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應。
允許一點選擇,在條件允許的時候首先要這樣做: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合適。
第附錄B.0.2條規定,應當按照其他有關標準執行。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不必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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