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飲料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指南》,我部組織制定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現在它已經給你了。請遵守。
2009年6月10日。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
第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1)無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2)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潔凈工程安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三條企業標準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四條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企業標準的,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生產企業可以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注明適用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第五條委托加工或者授權生產的食品,委托人或者授權人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人或者被授權人不需要重復備案。但是,委托人或者授權人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人或者被授權人的名稱和地址。人或者授權人沒有相關企業標準,受托人或者授權人不執行委托人或者授權人的標準的,受托人或者授權人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第六條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要原料、成分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制和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制應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結構和編制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七條備案企業標準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2)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3)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4)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書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的制定過程和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比較。
以下原則適用于標準:
(1)與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比較;
(二)無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進行比較;
(3)當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標準進行比較。第九條企業標準由企業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
企業應當保證備案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按照記錄企業標準生產的食品的安全,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受理企業標準備案的機構,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檢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企業標準不需要依法備案的,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不需要備案;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立即或5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糾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備案。
第十二條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備案登記表上注明備案號,并加蓋備案印章。注明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印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
備案編號格式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名)(四個順序號)S──(年代號)。順序號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自行安排。
第十三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在備案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備案證書發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企業標準,并將企業標準文本發送同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不披露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供可以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審查企業標準: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食品原料(含主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變化時;
(3)其他應進行審查的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備案的,企業應當審查企業標準備案,填寫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到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延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企業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重新備案。
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續期備案手續的,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備案。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企業標準備案或者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監管部門的通知,企業未按照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有關監管部門建議取消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企業標準備案的,予以取消。
(二)取消屬于本辦法第二條(二)項的企業標準。
第十九條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企業標準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注銷備案前,應當知企業有權聽證。企業要求聽證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2009年6月1日前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無需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