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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建標 [2008] 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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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準發布《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8]16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二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2]345號)的要求,由衛生部負責修訂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08121日起施行。原《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綜合醫院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衛生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八年九月五日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2008 年修訂版報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綜合醫院的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決策和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綜合醫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在2001000 張病床的綜合醫院新建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不宜建設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確需建設1000 床以上醫院時可參照執行。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潔凈室―http://www.iwuchen.com/)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適用。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于集中建設。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根據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編制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進行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根據需要和投資可能,
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
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種。
第十一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建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現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相同規模醫院前三年日門(急)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應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構成。承擔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四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X 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中、西藥制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安排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分利
用城市公共設施或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 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指標   (平方米/)        1

建設規模

200300

400500

600700

800900

1000

面積指標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規定。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表2

部門

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急診部

3

門診部

15

住院部

39

醫技科室

27

保障系統

8

行政管理

4

院內生活

4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平方米配置。
第十九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平方米的標準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
第二十條 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3的規定。
3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平方米/學生)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平方米/學生)     3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810

4

2.5

注: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等單列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4。表4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平方米)。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 (平方米)    4

項 目 名 稱

單 列 項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積

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310

正電子斷層掃描裝置(PET

300

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260

X線造影(導管)機

310

血液透析室(10)

400

體外震波碎石機室

120

潔凈病房(4床)

300

高壓氧艙

小型(12)

170

中型(812)

400

大型(1820)

600

直線加速器

470

核醫學(含ECT

600

核醫學治療病房(6)

230

60 治療機

710

矯形支具與假肢制作室

120

制劑室

按《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設備機房均為單臺面積指標(含輔助用房面積)。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醫療設備,可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二十二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采暖鍋爐房(熱力交換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設施及其所需的面積指標,應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
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并盡可能充分利用城市
基礎設施,應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綜合醫院的選址尚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
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滿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建筑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采光和院區綠化應
達到相關標準,提供良好的醫療和工作環境。
    五、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建
筑可適當集中布置。
    六、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二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建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于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處置用地。床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5 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   (平方米/)      5

建設規模

200300

400500

600700

800900

1000

用地指標

117

115

113

111

109

    注: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按不超過11平方米//床指標增加用地面積,用于預防保健、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

 

第二十八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平方米,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每位學生30平方米,在床均用地面
積指標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九條  新建綜合醫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0%

 

第五章 建 筑 標 準
第三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筑標準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宜以多層建筑為主。門急診樓、醫技樓、病房樓等主要建筑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綜合醫院建筑的色彩設計和室內照明,應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尚應考慮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建筑節能的相關標準。綜合醫院的門急診、病房、重診監護室、手術室、產房等部門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第三十六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頂棚應便于清掃、防積塵;照明宜采用吸頂燈具。
    二、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
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筑配件。
    五、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產生結露的房間,應采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筑物內,應設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設置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于維修和通風,應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不間斷供電,并宜設置自備電源。綜合醫院應采用雙回路供電。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手術室、產房、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有關實驗室等用房應設置空調和通風設施。潔凈手術部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設標準》。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技術、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設置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第四十五條  綜合醫院應建設污水、污物的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和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醫 療 設 備
第四十六條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型醫
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的規
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
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第七章 相 關 指 標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
性研究報告時,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設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可參照
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價的23 倍確定。有特殊功
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衛生部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
第五十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
定執行。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1996 10 3 日經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批準發布,并于當年12 1 日起施行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以下簡稱九六標準)至今已有十年時間。九六標準的發布施行使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批準、規劃設計乃至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有了較為科學的標準尺度,對全國綜合醫院的規劃、設計與建設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規范和指導作用。 九六標準施行的十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成長和國民經濟發展較快的時期,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經濟基礎的增強,必然推動社會事業的發展。進入21 世紀后,衛生事業如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醫療機構如何發展建設,滿足以人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要求;抗擊SARS 的經驗教訓更對醫療機構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一切都使衛生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機構的建設面臨新的挑戰。所以,對九六標準進行修訂是必要和及時的。在總結九六標準的施行情況和對全國28 個省市206 所綜合醫院的現狀進行調查的基礎上,修訂了《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本建設標準),以指導今后綜合醫院建設工作。本條闡明了本建設標準的編制目的。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依據有關規定,由建設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發布的,為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國家標準,是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中有關政策、技術、經濟的綜合性宏觀要求的依據。本條規定了本建設標準的作用。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主要適用于新建綜合醫院項目。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工程會受到原有條件的限制,故本建設標準制定了一些區別于新建項目的相應規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建設1000 床以上規模超大型醫院。這是對國內外綜合醫院建設和管理經驗的總結,也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但確需要建設時可參照1000 床的指標執行。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資建設的綜合醫院,均應參照本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與項目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相適應,同時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處理好工作需要、未來發展與實際可能的關系。綜合醫院的建設工作應依法進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增強科學性、避免盲目性、隨意性。
第五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設應達到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是以診治疾病,照護病人為主要目的的醫療機構,其工作對象主要是病人并對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負有重大責任。因此,綜合醫院各項設施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的原則。綜合醫院建設應滿足各項功能的基本需求,并盡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診和住院條件。同時,要注意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使其能夠在較好的環境中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六條 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的一個街區有多家醫院同時存在,而在另一個地區或同一個城市的另一個街區卻很少或沒有象樣的醫院;為利用某塊地皮或其他原因,在醫院集中的地區又建一所醫院;為了擴大業務范圍,增加病床數量,同時存在于一個地區的多家醫院又同時擴建、競相擴大規模,上述情況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種重復建設和過于集中的狀況,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事實上不僅造成衛生資源和建設資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導致交通不便,就診時間和醫療費用的增加等社會問題,更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在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中,應重視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我國的國情,目前綜合醫院建設重點應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應堅持改擴建為主的方針。
    綜合醫院在進行改建、擴建的時候,應將原有設施中能夠利用的部分計入所定規模的總面積中,合理規劃、充分利用。這應成為綜合醫院改建、擴建工程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第七條 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尤其是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論證,編制好既符合客觀規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所有建設項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而多年來,這一點始終是醫院建設的薄弱環節。以前是有多少錢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資總想干更多的事,可研報告往往成為可批報告,結果與初衷相差甚多。而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則導致建設項目的先天不足,欲速不達。長期以來,不管是新建還是改建、擴建的醫院建設項目,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的部門多為臨時抽調人員組成,或雖有常設部門也缺乏工程技術人員,無力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工作,多請設計單位幫助。鑒于醫院建筑流程復雜、工作周期長、投入產出比相對不高,在全國只有少數設計單位從事醫院設計工作,缺乏專門的技術力量。而少數強于醫院設計工作的設計單位也由于這項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時間,又沒有相應的費用可取,在極不情愿的情況下,勉力為之。
    以上種種,必然造成醫院建設項目在規模、功能、流程、投資等各方面都存在問題。
對此,建設單位和上級各有關部門都應高度重視。應在前期費用中列出專項資金,委托有
經驗的中介機構或設計單位,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論證、編制工作。
為整個項目的建設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按照科學性、實用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所在地區和醫院自身的發展情況,對院區進行一次性規劃。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一次或分期實施。這是總結五十多年來醫院建設的經驗和教訓而采取的一項揚長避短、效果明顯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規劃、隨意建房、任意擴大醫院規模等違反管理科學和綜合醫院自身發展規律的不正確做法。任意進行改建、擴建,必然導致整個醫院功能區域設置不合理、流程混亂、潔污交叉、管線阻塞等弊端的產生。嚴格執行本條規定,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將使醫院始終保持適度的規模、合理的布局、科學的流程和良好的環境。
第九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指標的關系,隨著國家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進展,必將有更多的標準、規范、定額、指標陸續發布,凡與綜合醫院建設工作有關的,均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本建設標準按照病床數量的多少,將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劃分為200 床、300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種。實踐證明,100
病床的規模不可能構成一所完整的綜合醫院,而且床均面積大,投資成本高,綜合效益較
差。為此,本建設標準將200 床作為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起點。
    目前,全國范圍內大于800 床規模的各類醫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計劃的規模定位也在800 床以上。根據實際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本建設標準將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從九六標準的七種增加到九種。200 床的規模區間為150床~249 床,300 床的規模區間為250 床~349 床,依此類推至900 床規模,1000 床的規模區間為950 床~1049 床。
    在同一塊建設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積不達標的情況下,醫院規模過大,會產生諸如
患者過于集中、設備重復購置、工作人員過多、管理幅度過大、環境質量不符合要求、綜
合效益較低等許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設標準將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上限定在1000 床。
   一般情況下,宜建設300 床~800 床這六種規模的綜合醫院,限制1000 床以上規模超大型醫院的建設。這是對國內外綜合醫院建設和管理經驗的總結,也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
一些專業技術力量很強、現有設施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的醫療機構,宜采取異地建設分院的辦法,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的醫療保健需求和自身事業的發展需要。
第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確定綜合醫院規模的原則。
第十二條 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實際建設規模確定的病床數)之間的比值,是確定綜合醫院門(急)診總量進而確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門診、醫技及其他相關用房面積的重要依據。
    經過八十年代以來大規模的醫院建設,看病難、住院難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實踐證明3∶1 的診床比基本符合實際。中心城市內有專科特色綜合醫院(特長專科門診量占門診總量的1/4 以上)的診床比要高于3∶1,應適當增加門診和醫技科室用房的面積。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醫院之間在經濟條件、疾病種類、技術水平與醫療設備等方面均有差異;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立與不斷完善也會使醫院的門(急)診量發生變化。為使診床比更接近該地、該院的實際情況,有些新建醫院尤其是改建、擴建的綜合醫院,可以按當地相同規模醫院或本院前三年門(急)診量與住院病人統計的平均數確定診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確定門診、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積。
第十三條 根據綜合醫院所需要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四大任務,按照科學管理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院內生活、科研和教學設施等九個部分組成。其中前七項是綜合醫院建設的基本內容,這些項目建成后,一所醫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運轉;后兩項則應根據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這樣規定,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更符合管理科學的要求和醫院自身的客觀實際,同時也有助于克服重視醫療業務用房、輕視保障系統用房、忽視行政管理和職工生活用房的現象。在前期準備工作中,應將七項基本內容和需要建設的科研、教學設施以及其他應該建設的項目同時立項,一次報批。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配套進行,發揮應有的效益。除本院一般急診工作外,承擔院前急救接診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接診專業的不同適當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積。
第十四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等大型醫療設備具有以下特征:
    一、設備本身購置成本高;
    二、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
    三、需要建設專門的設備用房與必要的防護設施;
    四、設備投入使用后,小范圍內需要檢查或治療的患者數量達不到設備正常運轉的工
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設備閑置。不僅增加了運行成本,也浪費了衛生資源。
    為此,本條規定,大型醫療設備應按照區域衛生規劃的安排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逐步向適當集中、資源共享的管理模式過渡。
    本建設標準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的建筑面積指標中列出了制劑室的項目,但沒有確定面積指標。醫院確因業務工作需要或承擔地區制劑中心的任務需要建設西藥、中藥制劑室時,應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GPP)執行。

第十五條 由于歷史原因,醫院辦社會是我國各級各類醫院尤其是大中型醫院普遍存在的一個共性問題,它已經成為醫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醫療市場的制約因素之一。為此,本建設標準提倡綜合醫院內的一些配套設施向社會化發展,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中以建設規模為基本參數確定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九六標準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是上限標準,原則上不準超標。這是根據當時的國情和醫療機構現狀調查結果綜合分析確定的。九六標準施行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新的醫療技術與設備都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對健康的關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衛生事業尤其是醫療機構也應與時俱進、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和人民
群眾在醫療保健方面不同層次的需求。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診家屬和健康檢查與健康咨詢者)的就診、住院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配置先進的診療設備,更加嚴格的傳染病篩查與消毒隔離設施,空調、通風與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設施等諸方面都對綜合醫院的建筑空間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訂后的新標準中予以解決。2003 年對全國28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6 所綜合醫院的調查結果(2002 年底數據)是,床均建筑面積為78106平方米,詳見附表1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統計(┫/床)   附表1

規 模

 

名 稱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醫院(所)

 

21

 

23

 

22

 

28

 

27

 

15

 

28

 

6

 

36

 

 

(┫/床)

 

78.11

 

90.37

 

82.66

 

91.70

 

87.27

 

101.10

 

92.92

 

106.43

 

92.77

應如何評價和使用這項調查結果:
一、這項調查結果反映了目前我國綜合醫院房屋設施的現狀情況(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雖然這項調查結果顯示的床均建筑面積超過了九六標準規定的指標,但各醫
院的用房卻并未因此感到寬松,而只是達到實際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慮到全國的平均水平,把這項調查結果作為確定新的床均面積指標的依據是適
宜的。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和情況分析,汲取五十多年來特別是九六標準施行以來醫院建
設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并在全國征求了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建設標準修訂
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對于1000 床以上的綜合醫院,可參照1000
床面積指標執行。本建設標準中的門診、醫技等與門(急)診量有關的房屋面積是按3∶1 的診床比計算的,當實際需要大于或小于這一比例時,這些用房的面積則應按百分比相應地增加或減少。
 

綜合醫院七項建設內容分科室建筑面積指標(平方米) 附表2

 

 

注:保障系統中含醫療業務用蒸汽鍋爐用房;采暖鍋爐用房面積單列。本次修訂的七項基本建設內容與九六標準相比,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增加了1628平方米。主要是為了保障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的需求和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診療手段不斷增加的需要。新增加的建筑面積,有的是根據實際需要測算的,有的是根據專用的公式計算的,還有的是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規定等有關文件確定的。
    本建設標準改變了九六標準中規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積越小的模式,采用隨著醫院規模的擴大床均建筑面積適當增加的模式。實踐表明,規模較大的醫院功能完善、科室齊全,承擔急、難、險、重病人的救治任務也多,需要與之相應的房屋面積。同時,現狀情況調查結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本建設標準第十六條表1 的規定。確因業務工作需要、建設資金又有保證,經審批部門批準,可適當增加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七條 本條確定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在綜合醫院總建筑面積中所占有的比例。該
比例是在對若干基礎數據進行整理,并經過綜合分析后確定的。使用過程中,各項比例可
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預防保健工作是綜合醫院的醫、教、研、防四大任務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趨老齡化,人民群眾的衛生觀念和保健意識也日益增強。因此,醫院中預防保健的工作量越來越大。但各醫院內預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較擁擠和簡陋,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工作質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為此,本建設標準依據《防疫法》的要求并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預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積。預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積與醫院建設規模的大小沒有直接關系,而是以所承擔的地段保健人口數量為基本參數,故將其單列出來,另給面積。九六標準規定,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配備工作用房9平方米。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普遍反映面積指標偏緊,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對現狀調查資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訂時,將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的
人均工作用房面積增加到2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本條所定面積指標是根據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批準發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建標〔1991708 號)有關規定,同時結合綜合醫院科研機構具體特點確定的,主要用于科研業務用房的建設。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務設施可與醫院共用。 九六標準規定,設有研究所的綜合醫院,應按編制內的每位專職科研人員數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積。在我國,設在醫院中的醫學科研機構,多為院辦所(也有所辦院或院、所分立)形式,專門從事科研工作人員數量不多,編制也少。但科研工作與臨床之間的聯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數臨床高級人員均有科研項目并定期進行科研工作。在本次修訂中新標準規定,承擔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積。 九六標準規定,每位專職科研人員的用房面積按25平方米配置。隨著醫學科學發展與學科分類細化,科研用房的面積也需要增加。根據《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有關規定,本次修訂將原來規定偏低的25平方米調整為32平方米。以保證實際工作需要。在建設科研用房的同時,配套建設與之相適應的中間實驗動物室,是醫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綜合醫院不設實驗動物室,故本條規定的科研用房指標中不包括該項內容。需要時,可按衛生部發布的《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承擔臨床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有三種類型,即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本條教學用房的建筑面積是根據原國家教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
第二十一條 本條所列14 個作為本建設標準的單列項目,供建設單位選擇使用。其中有些雖屬于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范圍,但又不是所有綜合醫院都必須建設的非共性項目,所以予以單列。這些項目的建筑面積是在對綜合醫院的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的。各地在綜合醫院的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使用。
第二十二條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設施的不斷改善,乘用各種車輛到醫院就診的患者、探視的家屬和健康檢查(咨詢)者越來越多。在適當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設置公共停車場,已成為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已有明文規定,并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醫院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有關部門應按當地的規定,根據項目的建設規模,增加綜合醫院公共停車場的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三條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氣候的變化,冬季采暖已不僅限于寒冷地區,但也并非是全國所有綜合醫院都需要采暖設施。所以,本次修訂九六標準時,將采暖設施的配置要求單列一條,并且未明確具體面積指標。實際工作中,應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據國家有關規范設計,另行增加相應的建筑面積。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工作在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中都有承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
高,人們對健康的關注程度也在變化,健康體檢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設
施來承擔這項工作。本建設標準沒有確定具體的面積指標,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另
行報批。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的選擇,對一所綜合醫院的建設和發展至關重要。它對建設投資的多少、工期的長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壞,都有很大的制約作用,應該認真對待。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選址應遵循的原則。綜合醫院的選址,除應考慮外界對醫院環境的影響,同時尚應考慮由于醫院的特殊工作性質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二者要統籌兼顧。要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協調好醫院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建設規劃應該遵循的幾項主要原則。做好總體規劃是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和醫院自身客觀規律的總體建設規劃,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綜合醫院。在實際工作中,幾項主要原則應予全面貫徹,不可偏廢。否則,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費就是制約了醫院當前的建設和未來的發展,都會給國家和建設單位帶來損失。本條提出了在綜合醫院總平面布置中應采取的節約用地措施。實際工作中有關人員應把節約用地的原則貫穿于綜合醫院建設過程的始終,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的前提下,盡可能科學合理地節約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1989 年進行的全國衛生部門房屋建筑情況普查結果(1988 年底數據)顯示,全國2365 200 床及以上規模綜合醫院的床均用地面積為117.99平方米。2003 年,對全國的206 200 床以上規模綜合醫院的調查結果(2002 年底數據)顯示,床均用地面積為82.01平方米。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情況統計 (平方米 /床 )         附表41

        

  

200

300

400

500

床均占地面積

1988

129.21

125.03

109.05

87.06

2002

128.27

89.03

99.26

90.85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情況統計 (平方米 /床 )        附表42

   

  

 

600

 

700

 

800

 

900

 

1000

床均占地面積

1998

90.84

147.97

142.04

??

??

2002

81.82

107.55

77.23

84.29

65.12

從附表3 的統計可以看出,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之間,床均用地面積的差距是比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醫院所處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內的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比較緊張,一般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積就小。其他地區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相對寬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積也就隨之增大。
二、從普查與抽查的結果看,某些規模醫院的床均用地面積差距較大。一是由于普查與抽查樣本的數量相差懸殊,二是因為10 多年來很多醫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進行了改擴建,建設用地沒有增加,床位規模擴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積減少。
三、不合理擴大醫院規模。有的醫院尤其是一些城市醫院,本來用地就很緊張。為了擴大規模又在原址擴建,使床均用地面積越來越小。這種作法既不符合醫院自身的客觀規律,不利于醫院的長遠發展,也會造成患者的就診、住院環境與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和醫院周邊交通狀況的日益惡化。
    1988 年的調查數據表明,我國綜合醫院的建筑容積率大多在0.50.7 之間;2002 年的調查數據表明,這項指標已增加到0.61.4 之間,醫院的環境質量下降明顯。為保證綜合醫院保持較好的環境質量,本建設標準通過對調研資料的綜合分析,根據我國現階段綜合醫院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以0.7 的建筑容積率為基點規定了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中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用地面積指標。并在指標以外確定了11平方米的幅度面積,用于預防保健用房、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這樣,既可保證建設用地的實際需要,又使醫院的發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費。對于1000 床以上的綜合醫院,可參照1000 床用地指標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全國的綜合醫院中,設有科研機構和承擔教學任務的只是少數醫院,而且各自承擔的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多少差異很大。但隨著科教興院意識的增強,開展科研工作和承擔不同規模、不同層次學生帶教任務的醫院在逐漸增加,配置適度規模的科研、教學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醫院的業務技術發展和科研、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一般說來,科研和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與醫院的床位規模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所以本建設標準規定,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員和在院學生人數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設用地。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均按30平方米/生增加建設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
第二十九條 在綜合醫院的建設過程中,同步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是必須的建設內容之一。對地下停車設施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或不適宜建設地下停車設施的項目,有關部門應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確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積。
第三十條 綜合醫院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通過精心的設計、種植和管理,為病人和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醫療、康復和工作環境。同時,綠地對醫院的功能分隔、衛生防護、空氣凈化、減少污染和改善醫院建筑用地周圍的小氣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確保綠化用地的落實,就要科學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 11 月建設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授權制定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 號)明確了醫院的綠地率不低于35%。根據這一規定并結合全國62 所綜合醫院的現狀調查結果,在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以后,本建設標準規定,在新建綜合醫院的用地范圍內,綠地率應不低于35%。考慮到改建、擴建綜合醫院一般用地比較緊張的情況,所以將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綠地率指標調整為不低于30%

 

第五章 建 筑 標 準
第三十一條 本條明確了確定綜合醫院建筑標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二條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醫院建筑高層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實踐證明,這是不符合醫院的工作特點和我國基本國情的。綜合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醫療業務用房具有在就診、探視高峰期的短時間內出現大量人流的特點。對于很多業務工作來說,水平聯系較垂直聯系有更多的優越性,尤其是在應付突發情況的時候,更是如此。所以,醫療業務用房不宜建設高層建筑。為此,本建設標準規定,綜合醫院的各項設施宜以多層建筑為主。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新的科研成果應用于醫療實踐的時間在不斷縮短,醫療設備更新換代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門診和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組合與改造工作在醫院中常年不斷,采用框架結構體系有利于醫院的改造和發展。調查表明,陽臺在多數醫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機會和建筑造價。所以本建設標準規定,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場所,建筑結構的安全尤為重要。醫院內各類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方面總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要求無障礙設施要更加完善、適用,保障殘疾患者及其他到醫院來往的殘疾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方面的幾項具體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醫療業務用房室內裝修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本條所列的幾類用房,在使用過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擾,屋頂和墻面潮濕不干、腐蝕嚴重,甚至發霉、破損、脫落,加之地漏安裝不規范,使得地面長期積水且滲漏不止。不僅帶來工作上的不便,而且會造成污染。為此,在建設過程中從設計開始就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好室內的裝修、蒸汽的排放和樓地面的排水與滲漏問題。
第三十八條 實踐證明,對蒸汽、冷熱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區專線供應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維修與管理,又可以節約能源。由于醫院內的管道種類多、線路長,遇有較大故障就要鑿墻斷壁,甚為不便,適當加大下水管口徑,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設置管道井和設備層,有利于日常的維修、保養與醫院的改造和發展。不少醫院的室外管溝不但低矮狹窄,且由于沒有采取防水措施,溝內積水嚴重,不僅腐蝕管線,也不利于維修。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滲入,并便于維修、改造和通風。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工作特點要求具備安全可靠的不間斷供電條件,應實行雙路供電(來自不同變電站的兩路電源)。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醫院,應設置自備電源。院區以內應采用分路供電的方式,目的是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轉。
    鑒于醫院工作的特殊性,還應考慮設置突發供電故障時的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保證
醫院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時間段的用電需求。
第四十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的要求。由于醫院工作性質和工作對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為重要。從醫院的設計、建設到使用、管理,每個環節都應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并制定突發火災時的緊急滅火和疏散方案,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部分用房設置空調與空氣凈化設施和建設潔凈手術室的規定。在項目的建設中,采取中央空調、區域空調還是分體空調,要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實際需要和投資狀況等酌情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實際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標識系統的要求。醫院標識要完善、簡潔、清晰、內容明確,而且要有無障礙標識。有實際需求的,尚應設置中英文對照標志。
第四十四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醫用氣體供應設施的要求。醫院在建設液氧站或制氧機房以及架設管線時,要結合總體規劃,留有未來發展需要的余地。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污水、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定。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配套設施,要與醫療用房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保證污水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時有效處理。

 

第六章 醫 療 設 備
第四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一般醫療設備的裝備標準。
第四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大型醫用設備的裝備原則。
― 17 ―

 

第七章 相 關 指 標
第四十八條
醫院建筑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價相應較高。本建設標準延用了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中以住宅為參照系確定醫院建筑工程造價的方法。規定綜合醫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價,按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價的23 倍確定。本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包括電梯、空調、通風、消防、供電、供水、弱電、生產用蒸汽鍋爐等建筑設備的費用,不含醫療設備、家具等裝備費用。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費用表   附表4

序號

   

       

征地拆遷費

1、征地費 2、拆遷費

前期費用

1、勘察費 2、咨詢服務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設計任務書等) 3、設計費

建安工程費

1、建安工程(結構、裝修、給排水、消防、暖通、強電、弱電、安防、樓控等) 2、建筑設備(電梯、空調、供電、供暖等) 3、醫療配套(醫用氣體、呼叫、標識等) 

室外工程費

1、道路 2、管線 3、綠化 4、其他

有關稅費

1、標底編制 2、招投標管理 3、合同預算審查    4、合同簽證 5、工程監理 6、質量監督 7、竣工圖編制 8、工程保險 9、電話初裝 10、防洪工程

11、綠化費 12、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 13、建設單位管理費 

預備費

1、漲價預備金 2、不可預見費

注:本表供參考。
 

第四十九條 本條確定了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
第五十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進行經濟評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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