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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院建設規范標準-建標〔1996〕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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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批準發布《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6547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

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制訂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幾點意見》(計標〔19872323)和建設部、國家計委《關于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暫行辦法》(90〕建標字第519)的要求,按照國家計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制訂計劃》(計綜合〔198930)的安排,由衛生部負責編制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業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為全國統一標準予以發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及解釋工作,由衛生部負責。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制訂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幾點意見》(計標[19872323)和建設部、國家計委《關于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暫行辦法》(90〕建標字第519)的要求,按照國家計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制訂計劃》(計綜合[198930)的安排,由衛生部負責主編,具體由北京市衛生局會同上海、遼寧、陜西、湖北、云南等五個省市衛生廳()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收集了全國六大區104所不同規模醫院的現狀資料,認真總結了原國家建委、衛生部1979年頒布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試行情況及40多年來醫院建設的經驗教訓,遵循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貫徹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堅持方便患者的原則,達到功能適用、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合理。經廣泛征求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衛生廳()有實際工作經驗的衛生技術人員、醫院管理人員和建筑設計人員的意見后,由我部召開了全國審查會議,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設標準共分七章: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建筑面積指標、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建筑標準、醫院設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請各單位在執行本建設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衛生部計劃財務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號,郵政編碼:100725),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95913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宏觀調控,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適應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綜合醫院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在200800張病床綜合醫院的新建工程項目;改、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做到功能適用、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合理。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城市建設規劃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或過于集中。

現有綜合醫院的改、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一次規劃,經批準后根據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種。

第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建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原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一般情況下,宜建設300400、500600床四種建設規模的綜合醫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不宜建設。

第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一般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或建設單位前三年日門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應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設施等構成。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三條  核磁共振成像儀、電子計算機體層掃描儀、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儀、體外碎石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大型滅菌制劑室、大型中藥制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安排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第十四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采暖鍋爐、洗衣房、職工食堂、托幼園所等設施,應盡量利用城鎮已有設施或在適當位置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筑面積指標  (m2/)      1

建設規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筑面積指標

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標,是保證醫院正常運轉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積指標。

②綜合醫院七種建設規模,在表列指標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積。當規定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建設資金又有保證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在急診室、門診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檢查科、放射科、功能檢查、手術室、病理科、理療科及行政管理等項內容中選擇必須的項目,按不超過3m2/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2

 

     建設規模

部門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診部

2.77

3.52

3.22

3.21

3.04

3.04

2.78

門診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醫技科室

25.57

25.91

2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統

11.90

9.90

9.40

8.97

8.91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內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總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內的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9m2配置。

第十八條  設有研究所的綜合醫院,應按編制內的每位專職科研人員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積,并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實驗室以外的其他用房與醫院其他工作人員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條  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3的規定。

 

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m2/學生)      3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建筑面積指標

810

4

2.5

注: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條  核磁共振成像儀等項目的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4。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m2)        4

           建設項目

項目名稱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采暖鍋爐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園所

462

692

923

1308

1569

1831

2092

滅菌、中藥制劑

607(小型)

1429(中型)

2000(大型)

核磁共振室

308

CT

261

X線數字減影裝置室

309

血液透析室(10)

397

體外碎石機室

120

潔凈病房

305

高壓氧艙

小型艙(12)

173

中型艙(812)

393

大型艙(1820)

592

直線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

442

內照(前裝)、鈷60、后裝機

706

放射性治療病房(8)

229

矯形支具與假肢制作室

120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  綜合醫院總體建設規劃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

二、在滿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合理確定功能分區,醫院各部門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室內采光、色彩設計符合衛生學要求。

四、根據不同地區的氣象條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和院區綠化達到最佳程度,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

第二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的位置,并應充分利用城鎮基礎設施,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第二十三條  綜合醫院的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建筑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應采用管線共架、共桿、共溝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占地。床均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5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  (m2/)      5

建設規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設用地指標

117

115

103

111

109

注:表中所列是綜合醫院七項基本建設內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標。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按不超過11m2/床指標增加用地面積用于預防保健、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

第二十五條  設有研究所的綜合醫院應按每位專職科研人員30m2、承擔教學任務的附屬醫院每位學生30m2、教學醫院每位學生25m2,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應另行增加科研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設置公共停車場時,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小型汽車占地25m2/輛和自行車占地1.2m2/輛,另行增加公共停車場用地面積。停車的數量應按當地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同時規劃帶眷職工住宅的建設用地。其中各類專業業務骨干和關鍵崗位職工住宅的位置應在醫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筑覆蓋率宜為25%30%,綠地率不應低于35%;改、擴建綜合醫院建筑覆蓋率不宜超過35%,綠地率不應低于35%。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筑標準應區別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http://www.iwuchen.com/

第三十條  綜合醫院應以多層建筑為主,在用地特別緊張的地區,方可建高層。

第三十一條  門診樓、醫技樓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結構,其他建筑宜采用磚混結構。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當地的民俗特點。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主要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及屋面,應符合建筑節能和防滲漏的要求;外窗應選用氣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產品;有推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過的門和走道宜采用“無障礙設計”,康復科應設有扶手或欄桿。

第三十四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頂棚應便于清掃、防積塵,照明宜采用吸頂燈;

二、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輕質板材;裝飾材料不應使用壁紙;踢腳板應與墻面平;

手術室和產房的內墻,應采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耐腐蝕的相宜材料并裝修到頂;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鋪裝;

四、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條  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房間,應采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蒸汽、冷熱水供應和寒冷地區的冬季供暖,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筑物內,排水管道口徑應加大一級并采取防堵塞、防滲漏、防腐蝕措施;應設置管道井和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于維修和通風。

第三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不間斷供電,一般情況下,應采用雙回路供電。院區內應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不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的醫院,應設置自備電源。

第三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防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手術室、產房、放射科、檢驗科等科室應設置局部空調。手術室尚應考慮設置空氣凈化設施。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六章  醫院設備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設備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按《綜合醫院醫療器械裝備標準》(試行)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執行。

二、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铺亻L和所承擔的任務,按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根據實際需要與當地的經濟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內醫用家俱的裝備,可參照《綜合醫院家俱裝備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相適應的電話通信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系統和閉路電視系統。

 

第七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設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價的1.52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工期,可參照表6的指標。

綜合醫院建設工期()                6

建筑規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筑工期

2430

3036

3640

注:①寒冷地區可適當延長建設工期,但不應大于50天。

    ②建設工期是指自建設前期工作結束,批準開工報告并正式開工至竣工驗收止的時限。

第四十七條  綜合醫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參照表7的指標。

 

綜合醫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參考指標      7

              材料

結構類型

鋼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磚混

2530

170200

0.030.04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參照表8的指標。

 

綜合醫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參考指標      8

項目

單位

消耗指標

kw.h

24

t

0.0050.007(標準煤)

t

12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衛生部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可參照下列條款:

一、綜合醫院的臨床編制,按病床與工作人員之比為基數計算:200400床為11.41.5,500800床為11.61.7

二、承擔高等醫學院校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以臨床編制人員數量為基數,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編制;

三、綜合醫院內科研人員的編制,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另外增加;

四、根據醫療單位的特點,在編制總數以外,另增相應機動編制,以解決預防保健人員等方面的需要。機動編制所占的比例,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制訂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幾點意見》(計標[19872323)、《一九八九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制訂計劃》(計綜合[198930)和建設部、國家計委《關于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暫行辦法》(90]建標字第519)的要求,由衛生部負責主編,具體由北京市衛生局會同上海、遼寧、陜西、湖北、云南等五個省衛生廳()編制組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的有關同志共同編制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經建設部、國家計委1996103日以建標〔1996547號批準為全國統一標準發布全國施行。

為便于有關部門和咨詢、設計、建設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建設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的規定,現將《綜合醫院建設標準條文說明》予以印發,供國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考。

 

 

199610

 

第一章   

第一條  新中國成立四十多年來,特別是八十年代以后,我國衛生事業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其中綜合醫院的建設,尤其令人矚目。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目前已有的綜合醫院仍滿足不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建設工作依然任重道遠。同時,由于缺少科學合理的建設標準,使綜合醫院的建設工作在項目的決策、建設水平的確定、建設的科學管理和投資效益的提高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在總結我國綜合醫院建設的經驗和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1979625日以(79)建發設字第340號、(79)衛計字第503號印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的試行情況并對全國綜合醫院的現狀進行認真調查的基礎上編制了《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本建設標準”),以指導今后綜合醫院的建設工作。本條闡明了本建設標準的編制目的。

第二條  建設標準是依據有關規定由國家建設和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發布的為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工程項目決定和建設中有關政策、技術、經濟的綜合性宏觀要求的指導性文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經濟、管理上起宏觀調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實用性。本建設標準內容的規定為強制性與指導性相結合,對涉及建設原則、貫徹國家經濟建設的有關方針、行業發展與產業政策和有關合理利用資源、能源、土地以及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以強制性為主,在項目和建設中,有關各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對涉及建設規模、項目構成、工藝裝備、配套工程、建筑標準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規定,以指導性為主,由投資者、業主自主決策,有關各方可在項目決策和建設中結合具體情況執行。建設標準的作用是使項目的決策等建設前期工作有所遵循,為建設實施提供監督檢查的尺度。本條規定本建設標準的作用。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主要適用于使用國內資金建設的新建綜合醫院項目?,F有綜合醫院的改、擴建工程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時,會受到原有條件的限制,故條文規定參照執行。同時,本建設標準制定了一些區別新建項目的相應規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資、中外合資及中外合作建設的綜合醫院,除建設資金外,應注意引進先進的醫療技術和設備。這類醫院和非國有單位的團體及個人投資建設的綜合醫院,在設施的建設上,均應參照本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艱苦奮斗、勤儉建國”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在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應始終不渝地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處理好工作需要、未來發展與實際可能的關系。

綜合醫院的建設工作應依法進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避免盲目性、隨意性。

第五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設應達到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是以診治疾病,照護病人為主要目的的醫療機構,其工作對象是病人并對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負有重大責任。因此,綜合醫院各項設施的建設應堅持以病人為主,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則。應滿足各項功能的基本需求,并盡可能使病人的就診和住院條件逐步得到改善。

第六條  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的一個街區有多家醫院同時存在,而在另一個地區或同一個城市的另一個街區卻很少或沒有象樣的醫院;為利用某塊地皮或其他原因,在醫院集中的地區又新建一所醫院;為了擴大業務范圍,增加病床數量,同時存在于一個地區的多家醫院又同時擴建、競相擴大規模……上述情況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種重復建設和過于集中的狀況,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事實上不僅造成衛生資源和建設資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導致交通不便,就診時間和醫療費用的增加等社會問題,更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在城鎮建設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中,應重視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

近年來,有些綜合醫院在進行改、擴建的時候,把原有建筑統統拆除或拋開不計,完全按新建醫院的標準確定建設規模和計算面積,這種做法違背了“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指導方針。因此,將原有設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計入所定規模的總面積中,合理規劃、充分利用,應成為綜合醫院改、擴建工程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按照科學性、實用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所在城鎮和醫院自身的發展情況,對院區進行一次規劃并繪制出總平面圖。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一次或分期實施。這是總結四十多年來醫院建設的經驗和教訓而采取的一項揚長避短、效果明顯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規劃、見縫插樓、隨意建房、任意擴大醫院規模等違反管理科學和綜合醫院自身發展規律的不正確作法。任意改、擴建,必然導致整個醫院功能勉強、流程混亂、潔污交叉、管線阻塞等弊端的產生。嚴格執行本條規定,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將使醫院始終保持適度的規模、合理的布局、科學的流程和良好的環境,永遠充滿活力。

第八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定額、指標的關系,隨著國家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進展,必將有更多的標準、規范、定額、指標陸續發布,凡與綜合醫院建設工作有關的,均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九條  本建設標準按照病床數量的多少,將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劃分成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種。實踐證明,100張病床的規模不可能構成一所完整的綜合醫院,而且床均面積大,投資成本高,綜合效益不好。目前,在我國的綜合醫院中,100床的規模已不多見(統計情況見附表1)。為此,建設標準將200床作為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起點。

1992年全國衛生部門縣及縣以上的綜合醫院

平均每院床位數                             附表1

隸屬關系

機構數()

床位總數()

每院床位數()

衛生部屬

4

2691

672.75

省、自治區、直轄市屬

64

36486

570.09

直轄市區、省轄市、地區(自治州、盟)

731

279589

382.47

省轄市區、地轄市屬

791

147279

186.19

()

2216

392011

176.90

合計

3806

858056

225.45

300、400、500、600床四種規模的綜合醫院投資效益較好亦便于管理。醫院規模過大,會產生諸如患者過分集中、設備重復購置、工作人員過多,管理幅度過大、綜合效益較低等許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設標準將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上限定在800床。一般情況下,宜建設上述四種規模的綜合醫院,限制800床以上規模超大型醫院的建設。這是對國內外綜合醫院建設和管理經驗的總結,也符合我國的基本情況。

第十條  本條規定了確定綜合醫院建設規模的原則及每千人口床位數指標。主要依據是:

1.1992年全國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調查,詳見附表2-1

2.1992年全國縣及縣以下地區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調查,詳見附表2-2;

3.1992年全國省會及百萬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調查,詳見附表2-3。

1992年全國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千人)  附表21

地區

床位數

地區

床位數

地區

床位數

西藏

9.02

陜西

5.00

廣西

4.19

青海

8.37

新疆

4.96

湖南

3.95

海南

7.27

寧夏

4.94

四川

3.89

北京

6.87

內蒙

4.72

貴州

3.60

遼寧

6.65

黑龍江

4.39

廣東

3.59

山西

5.85

江西

4.36

福建

3.45

上海

5.61

甘肅

4.31

江蘇

3.12

天津

5.45

吉林

4.23

湖北

3.05

河南

5.04

河北

4.21

山東

2.70

云南

5.02

安徽

4.21

浙江

2.69

 

1992年全國縣及縣以下地區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千人)  附表22

地區

床位數

地區

床位數

地區

床位數

上海

3.97

湖北

1.85

天津

1.39

新疆

3.71

西藏

1.78

寧夏

1.37

北京

3.25

陜西

1.72

甘肅

1.36

海南

2.63

浙江

1.66

山東

1.34

青海

2.54

湖南

1.62

河北

1.34

山西

2.39

云南

1.60

河南

1.23

吉林

2.38

江西

1.55

廣東

1.22

遼寧

2.14

江蘇

1.52

安徽

1.18

黑龍江

2.14

福建

1.52

廣西

1.15

內蒙古

1.91

四川

1.49

貴州

1.05

1992年全國省會及百萬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  附表23

城市

床位數

城市

床位數

城市

床位數

鄭州

11.10

吉林

7.80

唐山

6.60

太原

10.92

蘭州

7.21

武漢

6.52

福州

10.63

長春

7.39

撫順

6.52

西安

10.47

廣州

7.33

貴陽

6.11

海口

10.40

南昌

7.27

齊齊哈爾

6.00

大連

9.62

呼和浩特

7.19

上海

5.61

鞍山

9.24

沈陽

7.19

包頭

5.59

哈爾濱

9.12

成都

7.18

南京

5.50

重慶

8.90

銀川

7.11

天津

5.45

西寧

8.82

合肥

7.09

濟南

5.37

烏魯木齊

8.25

北京

6.87

青島

4.97

杭州

7.94

南寧

6.86

淄博

4.60

長沙

7.81

石家莊

6.82

 

 

 

    以上調查統計結果反映了我國城鄉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的現有水平。為保證國家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落實并為實現“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大目標創造條件,新建醫院在確定時,既要考慮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又要適當考慮今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醫療保健需求的增長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市場的發育等因素,一般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醫院床位47張,縣及縣以下地區每千人口醫院床位25張的標準。條文中規定,一個地區醫院床位的總規模,應與該地區原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所謂綜合平衡,實際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區應建設的醫院床位數=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指標(根據實際情況在47中選定)×地區規劃人口數量(千人)-該地區原有各級各類醫院床位數之和。

2、全縣應建設的醫院床位數=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指標(根據實際情況在25中選定)×全縣規劃城鎮人口數量(千人)-該縣范圍內其他醫院(不含鄉鎮衛生院)床位數之和。

醫院床位總數確定以后,再按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確定綜合醫院與其他各類醫院的床位比例并計算出各自的絕對數字。

第十一條  日門診量與編制床位數(實際建設規模確定的病床數)之間的比值,是確定綜合醫院門診總量進而確定門診、醫技及其他相關用房面積的重要依據。

經過八十年代大規模的醫院建設,看病難、住院難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實踐證明31的診床比基本符合實際。中心城市內有??铺厣C合醫院(特長??崎T診量占門診總量的1/4以上)的診床比要高于31,應適當增加門診和醫技科室用房的面積。

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醫院之間在經濟條件、疾病種類、技術水平與醫療設備等方面均有差異,為使診床比更接近該地、該院的實際情況,有些新建醫院尤其是改、擴建的綜合醫院,可以按當地或本院前三年門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診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確定門診、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積。

第十二條  根據綜合醫院所需要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四大任務,按照科學管理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由急診部、門診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院內生活、科研和教學設施等九個部分組成,其中前七項是綜合醫院建設的基本內容,這些項目建成后,一所醫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運轉;后兩項則應根據承擔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這樣規定,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項目更符合管理科學的要求和醫院自身的客觀實際,同時也有助于克服重視醫療業務用房、輕視保障系統用房、忽視行政管理和職工生活用房的現象。在前期準備工作中,應將七項基本內容和需要建設的科研、教學設施以及其他應該建設的項目三部分內容同時立項,一次報批,使綜合醫院的建設配套進行,發揮應有的效益。

第十三條  核磁共振成像儀、電子計算機體層掃描儀、核醫學、高壓氧艙等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則應慎重進行。這是因為:

一、設備本身購置成本高;

二、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

三、需要建設專門的設備用房;

四、設備投入使用以后,小范圍內需要檢查或治療的患者數量達不到設備正常運轉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設備的閑置。不僅增加了運行成本,也浪費了衛生資源。

為此,本條規定,大型醫療設備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模的安排并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逐步向適當集中、資源共享的管理模式過渡。

本建設標準在第三章的建筑面積指標中規定了與建設規模相宜的普通制劑、滅菌制劑和中藥制劑室的面積,可以滿足一般綜合醫院的基本需要。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承擔地區制劑中心的任務需要建設大型的滅菌制劑和中藥制劑室,則應在扣除原有制劑室的面積后再選用大型制劑的面積,不可重復建設。

第十四條  由于歷史的原因,醫院辦社會是我國各級各類醫院尤其是大中型醫院普遍存在的一個共性問題,它已經成為醫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醫療市場的制約因素之一。為此,本建設標準提倡綜合醫院內的一些配套設施向社會化發展,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中以建設規模為基本參數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研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基本建設內容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實踐表明,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中”所給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已不能滿足綜合醫院中日益發展的診斷、治療、預防、保健以及管理等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1989年進行的全國衛生部門房屋建筑情況調查結果顯示,到1988年底,全國2365200床及以上規模綜合醫院的床均建筑面積為63.55m2。1991年對全國118所綜合醫院的調查結果是,床均面積為63.12m2。應如何評價和使用這兩項調查結果呢?

一、兩項調查結果真實地反映出我國綜合醫院房屋設施的現狀(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雖然兩項調查結果顯示的床均建筑面積都超過了“七九標準”,但各醫院卻并未因此感到寬松,而只是基本達到實際需要的最低要求。

三、盡管如此,考慮到全國的平均水平,把這兩項調查結果作為確定新的床均面積指標的依據是適宜的。

四、鑒于目前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實際存在的差距以及投資渠道的多樣化趨勢,在床均建筑面積指標以外明確一定的幅度面積,有利于不同的建設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和情況分析,吸取了多年來醫院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并在全國各地廣泛征求了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本建設標準在編制過程中首先確定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應該包括的所有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積(詳見附表3),繼而歸納出包括七項基本建筑內容和床均建筑面積指標。

附表3是條文中表2和表3的依據而其本身則來源于對一系列更加具體的基礎數據的綜合分析。各地在使用表3的過程中,可在不突破總面積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醫院的??铺攸c,作適當調整。

另外,本建設標準中的門診、醫技等與門診量有關的房屋面積是按31的診床比計算的,當實際需要大于或小于這一比例時,這些用房的面積則應按百分比相應地增加或減少。

 

綜合醫院七項建設內容分科室建筑面積指標(m2)  附表31

          建設規模

部門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診部

352

672

807

1009

1122

1298

1329

門診部

1920

3073

4047

4718

5442

6162

6676

  公用部分

669

851

1135

1356

1685

1936

2167

  內科

65

169

240

305

371

444

487

  外科

164

278

335

364

486

567

629

  婦產科

193

280

396

425

491

498

527

  兒科

196

376

465

502

524

547

593

  五官科

295

534

745

853

898

1024

1047

  中醫科

76

164

218

284

316

393

415

  皮膚科

44

104

153

236

284

307

364

  康復醫學科(理療科)

153

196

251

295

371

415

502

  腸道門診

109

153

164

175

185

196

196

  肝炎門診

109

120

131

131

142

142

142

  麻醉科

 

44

65

87

87

109

109

醫技科室

3255

4947

6429

8138

9522

10780

12104

  藥劑科

840

1380

1628

2131

2458

2854

3215

  檢驗科

240

404

567

752

829

982

1156

  血庫

44

87

109

131

153

175

196

  放射科

427

578

818

1247

1440

1484

1702

  功能檢查

98

240

502

600

698

742

786

  手術室

535

833

931

1111

1420

1605

1791

  病理科

109

153

229

240

273

338

371

中心供應室

229

327

398

474

578

655

709

  營養部

373

498

618

724

811

920

1000

醫療設備科

207

251

378

433

491

610

676

 

 


綜合醫院七項建設內容分科室建設面積指標(m2)  附表32

     建設規模

部門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住院部

4405

6535

8668

10769

12817

14855

16914

  公用部分

103

124

197

259

290

310

352

  病房面積

4035

6052

8069

10086

12103

14121

16138

  產房

267

359

402

424

424

424

424

保障系統

1514

1885

2354

2818

3295

4028

4391

  鍋爐房

452

498

600

646

689

917

951

  配電室

102

129

166

203

271

286

323

  太平間

77

77

114

117

135

154

154

  洗衣房

240

314

378

425

462

517

517

  總務庫房

258

432

434

572

683

849

988

  通訊

37

58

88

117

175

234

234

  汽車房

142

203

292

382

452

542

603

  傳達室

28

37

37

46

46

55

55

  室外廁所

37

49

49

49

55

55

55

  總務修理

74

111

129

166

222

314

406

  污水修理

49

49

49

77

77

77

77

  焚燒爐

18

18

18

18

28

28

28

行政管理

491

759

1069

1614

1929

2257

2572

  辦公用房

336

506

717

1143

1371

1600

1828

  計算機房

 

21

21

31

31

41

41

  圖書館

155

232

331

440

527

616

703

院內生活

791

1200

1709

2369

2834

3306

3794

  職工食堂

369

554

872

1235

1483

1731

1977

  浴室

111

148

172

192

222

258

292

  單身宿舍

311

498

665

942

1129

1317

1525

合計

12728

19071

25083

31435

36961

42686

47780

床均面積

64

64

63

63

62

61

60

  注:保障系統中所列鍋爐面積只滿足醫療業務用蒸汽鍋爐的需要,采暖鍋爐的面積列在條文表5中。

從附表3可以看出,七項基本建設內容應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項。其中腸道門診、肝炎門診、麻醉科、住院處(住院部公用部分)、產房、醫療設備科、通訊用房、焚燒爐、圖書館、計算機室、職工食堂、浴室、單身宿舍等13項是本建設標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新增加的內容。這13項內容,在“七九標準”中有些是未予考慮,有些需要另行報批,有些則是“七九標準”出臺以后根據醫療需要新發展起來的。在200500床四種與“七九標準”的可比規模中,這13項內容增加床均建筑面積8.66m2,其余31項可比項目,增加床均建筑面積5.932m2。兩項合計,本建設標準確定的床均建筑面積比“七九標準”平均增加14.582m2。盡管有些部門和科室的用房面積仍然偏緊,但已可保障實際工作的基本需要。

上述13項新增加的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積,有的是根據實際需要測算的,有的是根據專用的公式計算的,還有的是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規定等有關文件確定的。

條文注中規定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有3m2的幅度值,主要用于附表4所列的11項內容。這也是在調研的基礎上,通過綜合分析后確定的。

 

3m2/床幅度面積所用于的11項建設內容          附表4

項目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診室

21

41

41

41

41

41

62

門診公用部分

98

153

207

251

273

305

316

院科室用房

44

65

87

109

131

153

175

住院部

145

207

331

474

569

664

759

檢驗科

33

44

55

65

76

87

98

放射科

44

65

67

65

65

65

87

功能檢查

44

65

87

98

109

120

131

手術室

44

44

44

44

44

44

65

病理科

22

44

55

65

76

87

109

康復醫學科

(理療科)

44

55

65

76

87

98

120

行政管理

129

185

240

332

388

443

498

小計

668

968

1277

1620

1859

2107

2420

床均

3.34

3.23

3.19

3.24

3.10

3.01

3.03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七項基本建設內容在綜合醫院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該比例是在附表3的基礎上經整理分析后確定的。使用過程中,在不突破總面積的前提下,各項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預防保健工作是綜合醫院的醫、教、研、防四大任務之一。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趨老齡化,人民群眾的衛生觀念和保健意識也日益增強,因此,醫院中預防保健的工作量越來越大。但目前各醫院內預防保健人員的工作用房都非常擁擠和簡陋,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工作質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為此,本建設標準依據《防疫法》的要求并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預防保健科的用房面積。

預防保健科本來屬于門診部的范圍,但因其用房面積與醫院建設規模的大小沒有直接關系,而是以所承擔的地段保健人口數量為基本參數,故將其單列出來,另給面積。在對98所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本建設標準規定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配備工作用房9m2 (建筑面積)。

第十八條  本條所指科研人員系綜合醫院中專門從事研究工作的專職人員,所定面積指標是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批準發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有關規定,同時結合綜合醫院科研機構具體特點確定的。

在建設科研用房的同時,配套建設與之相適應的中間實驗動物室,是醫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綜合醫院不設實驗動物室,故本條規定的科研用房指標中不包括該項內容。需要時,可按衛生部發布的《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承擔臨床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有三種類型,即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本條教學用房的建筑面積是根據國家教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的。

第二十條  本條所列的15個作為本建設標準的單列項目,供建設單位選擇使用。其中雖屬于七大基本建設內容的范圍,但又不是所有綜合醫院都必須建設的非共性項目,采暖鍋爐房的建筑面積是根據北京市建筑設計院編輯的《鍋爐設計實例匯編》確定的,托幼園所的建筑面積是根據1957年國家教委批準發布的《民用建筑設計指標》確定的,其余13項建筑面積則是在對綜合醫院的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的。各地在綜合醫院的建設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使用。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建設規劃應該遵循的四項主要原則。作好建設規劃是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沒有一個科學合理、符合城鎮建設規劃要求和醫院自身客觀規律的建設規劃,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完善的綜合醫院。

在實際工作中,四項主要原則應予全面貫徹,不可偏廢。否則,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費就是制約了醫院的建設和發展,都會給事業帶來損失。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選擇,對一所綜合醫院的建設和發展至關重要。它對建設投資的多少、工期的長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壞,都有很大的制約作用,應該認真對待。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選址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提出了在綜合醫院總平面布置中應采取的節約用地措施。當然,有效的節地措施遠遠不止于這幾項。實際工作中有關人員應把節約用地的原則貫徹于綜合醫院建設過程的始終,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的前提下,盡可能科學合理地節約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1989年進行的全國衛生部門房屋建筑情況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365200床及以上規模綜合醫院的床均用地面積為117.99m2,詳細情況見附表5所列。

從附表5的統計可以看出,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之間,床均用地面積的差距是比較大的。主要是下列原因:

一、醫院所處的位置不同。中心城市內的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比較緊張,一般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積就小,其他地區的綜合醫院建設用地相對寬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積也就隨之增大。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情況統計      附表5

 

  建設規模

項目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病床數量()

195304

189005

119774

95165

51398

24378

48190

占地面積(m2)

25234457

23631014

13061832

8284684

4668835

3607191

6844712

床均占地(m2)

129.21

125.03

109.05

87.06

90.84

147.97

142.04

 

二、不合理擴大醫院規模。有的醫院尤其是一些城市醫院,本來用地就很緊張。為了擴大規模又在原址擴建,使床均用地面積越來越小。這種作法既不符合醫院自身的客觀規律,也會造成患者的就診、住院環境和工作人員工作環境的日益惡化。

調查表明,我國綜合醫院的建筑容積率大多在0.50.7之間。本建設標準通過對調研資料的綜合分析,根據我國現階段綜合醫院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積率為基點規定了不同規模的綜合醫院中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用地面積指標,并在指標以外確定了11m2的幅度面積,用于預防保健用房、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這樣,既克服了原來用地指標幅度過大、不易操作的不足,保證了建設用地的實際需要,又可避免土地的浪費。

第二十五條  在全國的綜合醫院中,設有科研機構并配備專職科研人員和承擔教學任務的只是少數醫院,而且各自承擔的科研和教學任務的多少差異很大。一般說來,科研和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與醫院的床位規模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所以本建設標準定,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專職科研人員和在院學生人數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設用地。

需要增加教學設施用地面積的綜合醫院,包括附屬醫院和教學醫院兩類,其中附屬醫院為30m2/生,教學醫院為25m2/生。實習醫院則不再另外增加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

本條規定的科研和教學設施的用地面積指標,是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批準發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批準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和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批準發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試行)》等三項標準,并結合衛生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第二十六條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設施的不斷改善,乘用各種車輛到醫院就診和探視的人越來越多。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公共停車場,已成為綜合醫院建設工作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已有明文規定并明確公安管理部門要參與醫院擴初設計的審批工作。有關部門應按當地的規定,增加綜合醫院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本條明確規定,凡新建綜合醫院,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同時規劃出帶眷職工住宅的建設用地。

醫院職工的工作對象和工作性質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綜合醫院,晝夜24小時以內隨時有搶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僅要求職工的居住不能過于分散,而且要與醫院的距離臨近,以做到召之即來。所以,在醫院的就近位置建設一定數量的職工住宅,安排各類專業的業務骨干和關鍵崗位的職工居住,無論對保證醫院的正常運轉還是對增強醫院應付突發情況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實踐證明,這部分職工占全院職工總數的30%40%左右。

綜合醫院職工住宅建設用地的量化指標及如何劃撥,應按照醫院所在地區對住宅建設及其用地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綜合醫院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通過精心的設計、種植和管理,為病人和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醫療、康復和工作環境。同時,綠地對醫院的功能分隔、衛生防護、凈化空氣、減少污染和改善醫院建筑用地周圍的小氣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確保綠化用地的落實,就要科學合理地控制建筑覆蓋率。199311月國家建設部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授權制定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明確了醫院的綠地率不低于35%。根據這一規定并結合全國62所綜合醫院的現狀調查結果,在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以后,本建設標準規定,在新建綜合醫院的用地范圍內,建筑覆蓋率宜為25%35%,綠地率不應低于35%??紤]到改擴建綜合醫院一般用地比較緊張的情況,又作出了建筑覆蓋率不宜超過35%,但綠地率的指標仍為35%,不能降低。否則就會破壞醫院的良好環境。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建筑標準的確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條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醫院建筑高層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實踐證明,這是不符合醫院的工作特點和我國基本國情的。

綜合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醫療業務用房具有在就診、探視高峰期的短時間內出現大量人流的特點。對于很多業務工作來說,水平聯系較垂直聯系有更多的優越性,尤其是在應付突發情況的時候,更是如此。所以,醫療業務用房不宜建設既不適用更不經濟的高層建筑。為此,本建設標準規定,綜合醫院的各項設施應以多層建筑為主;只有在用地特別緊張,而建設規模又不可能縮減的情況下,才允許采用高層建筑。這是在認真總結了近年來建成的高層醫院的經驗教訓以后得出的結論,國外資料也有類似的經驗總結。

第三十一條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新的科研成果應用于醫療實踐的時間在不斷縮短,醫療設備更新換代的速度也不斷加快。門診和醫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組合與改造工作在醫院中常年不斷,采用框架結構體系有利于醫院的改造和發展。

調查表明,陽臺在多數醫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機會和建筑造價。所以本建設標準規定,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

第三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方面總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筑裝修方面的幾項具體要求。

第三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醫療業務用房室內裝修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條所列的幾類用房,在使用過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擾,屋頂和墻面潮濕不干、腐蝕嚴重,甚至發霉、破損、脫落,加之地漏安裝不規范,使得地面長期積水且滲漏不止。不僅帶來工作上的不便,而且會造成污染。為此,在建設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好室內的裝修、蒸汽的排放和樓地面的排水與滲漏問題。

第三十六條  實踐證明,對醫院內的蒸汽、冷熱水和冬季采暖用分區專線供應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維修與管理,又可以節約能源。

由于醫院內的管道種類多、線路長,遇有較大故障就要鑿墻斷壁,甚為不便。適當加大下水管道口徑,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設置管道井和設備層,有利于日常的維修、保養和醫院的改造與發展。

第三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工作特點要求具備安全可靠的不間斷供電條件,一般應實行雙路供電(來自不同變電站的兩路電源)。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醫院,應設置自備電源。

院區以內應采用分路供電的方式,目的是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轉。

第三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的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的要求。由于醫院工作性質與工作對象的特殊性,防火與消防工作尤為重要。從醫院的設計、建設到使用、管理,每個環節都應高度重視這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部分用房設置空調和空氣凈化設施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是關于綜合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的規定。

 

第六章  醫院裝備

第四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一般醫療設備的裝備標準和大型醫療設備的裝備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綜合醫院醫用家俱配置的參照標準。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電話通信系統的配置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配置計算機和閉路電視系統的要求。

 

第七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十五條  醫院建筑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價相應較高。本建設標準延用了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中以住宅為參照系確定醫院建筑工程造價的方法。規定綜合醫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價,按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造價的1.52倍確定。

本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包括電梯、生產用蒸汽鍋爐等建筑設備的費用,不含醫療設備、家俱、床俱等裝備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條所列建設工期,是以1985年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為依據,以綜合醫院中最大的單項工程病房樓的建設工期為基數,再加其他三棟建筑面積僅次于病房樓的單項工程總和的30%計算出來的,可供有關部門參考。實際工作中,各地應根據當地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適合當地情況的工期定額確定建設項目的具體建設工期。

第四十七條  確定綜合醫院三項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指標是一項很復雜的工作,本條所列指標是根據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東北建筑設計院和福建、湖北、北京三個衛生廳局提供的當地三項主要材料的用量,經過綜合分析后確定的,供各地參考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條所列三項主要能源消耗指標,是通過對北京市19所醫院實際用量的統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的,供各地參考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條所列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編制標準,是按1978年衛生部批準發布的《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草案》的有關要求確定的,供各地參考使用。實際工作中,可按當地衛生廳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明確了綜合醫院應進行經濟評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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