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于1994年1月首次發布,經過5年的實施,取得大量檢測數據,1999年8月修訂,2000年1月通過復審,確認。本次修訂界定了適用范圍,其中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更為科學,操作性強,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國情。修訂標準區別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和動物實驗設施環境指標;且根據不同種類動物的生物學特性,提出不同的環境要求;新增了各類動物居所密度指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環境條件和設施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同時規定了墊料、飲水和籠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場所的環境條件及設施設計、施工、工程驗收及經常性監督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5794-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綜合標準
GB 50243-1997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9-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名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 73-19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 68-1984 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
JGJ-71-1990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實驗動物
是指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驗證等科學實驗的動物,由人工飼養控制攜帶微生物,具有明確的遺傳背景或明確的來源。
3.2實驗動物繁殖、生產設施。
它指的是實驗動物繁殖、生產的建筑物、設備和運行管理的總和。
3.3動物實驗設施。
指實驗動物飼養、試驗、教學、生物制品、藥品生產等目的的建筑物、設備、運行管理的總和。
4.環境和設施。
4.1選址
4.1.1實驗動物繁殖、生產、實驗場所應避免自然疫源。
4.1.2應選擇環境空氣質量好、自然環境條件好的地區。
4.1.3應遠離有嚴重空氣污染、振動或噪聲干擾的地區,如鐵路、碼頭、機場、交通主干道、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倉庫和堆場。如果不能遠離上述區域,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低頻率的風向。
4.1.4實驗動物繁殖、生產、實驗設施應與生活區保持50m以上的距離。
4.2建筑衛生要求。
4.2.1動物繁殖、生產、實驗場所所有圍護結構材料均無毒、無放射性。
4.2.2內墻表面應光滑光滑,陰陽角為弧形,易于清潔消毒。墻體應采用不易脫落、耐腐蝕、無反光、耐沖擊的材料。地面應防滑、耐磨、無泄漏。天花板應耐水、耐腐蝕。
4.3建筑設施要求。
4.3.1建筑門窗密封性好。
4.3.2走廊寬度不小于1.5m,門寬不小于1.0m。
4.3.3動物繁殖、生產和實驗室通風空調系統保持正壓運行,合理組織氣流布置送排風口位置,避免死角、斷流、短路。
4.3.4各類環境控制設備應定期維護。
4.3.5動物繁殖、生產、實驗室電力負荷等級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應配備應急電源。
4.3.6室內配電設備應選用不易積塵的設備,并應秘密安裝。電氣管道應暗敷,從非潔凈區進入潔凈區電氣管道口時,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5.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
5.1.1普通環境:該環境設施符合動物生活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傳染因子,適用于普通實驗動物的飼養和教學。
5.1.2屏障環境:該環境設施適用于飼養清潔實驗動物和無特定病原體的實驗動物。環境嚴格控制人員、物品和環境空氣的進出。
5.1.3隔離環境:環境設施采用無菌隔離裝置,保存無菌或外來污染動物。隔離裝置中的空氣、飼料、水、墊料和設備是無菌的。動物和材料的動態傳輸必須通過特殊的傳輸系統進行。該系統不僅可以保證與環境的絕對隔離,而且可以滿足運輸動物時保持內部環境的一致性。該環境設施適用于飼養無特定病原體、熟悉生物和無菌實驗動物。
5.2技術指標要求。
5.2.1實驗動物繁殖,生產設施環境指標應符合表1所列要求。
5.2.2動物實驗設施的環境指標應符合表2所列要求。
6工藝對設施區域設置的要求。
6.1區域布局。
6.1.1前區設置:包括辦公室、維修室、倉庫、飼料室、一般走廊。
6.1.2飼養區的設置。
6.1.2.1育種,生產區:包括隔離檢疫室、緩沖室、育種室、擴大群飼室、生產群飼室、待發室、清潔物品儲藏室、清潔走廊和污垢走廊。
6.1.2.2動物實驗區:包括緩沖室、實驗飼養室、清潔物品儲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3輔助區:包括倉庫、浴室、廢物儲存處理室(設備)、封閉實驗動物尸體冷藏室(設備)、機械設備室、淋浴間、員工休息室。
6.2其他設施設備。
6.2.1屏障環境和隔離環境應在壓力變化的交叉處設置緩沖設置。
6.2.2動物實驗區的設施應與育種系統分開設置。
6.2.3放射性實驗操作應參照GB4792進行。
6.2.4帶有劇烈傳染性、致癌性和劇毒物質的動物實驗應在負壓隔離設施或有嚴格保護的設備中操作。此類設施(設備)必須具有特殊的傳輸系統,以確保在動態傳輸過程中與外部環境的絕對隔離,氣體和廢物的排放必須無害化。應反映人、動物、環境的三種保護原則。
6.3設施及設備。
6.3.1在實驗環境中設置設備時,設備的性能和指標必須符合環境設施的要求。
6.3.2不同實驗要求的正負壓設備,在取得相應證書之前,必須達到環境設施的指標。
處理廢物和動物尸體。
7.1廢物應無害化,并應滿足GB8978的要求。
7.2動物尸體應立即焚燒,其排放物應符合醫院污物焚燒排放要求。
8籠、墊、飲水。
8.1籠具
8.1.1應選用無毒、耐腐蝕、耐高溫、易清洗、易消毒滅菌的耐用材料。
8.1.2各類動物籠的最小面積應滿足表3的要求,籠內外角均應光滑,無銳口。
8.2墊料
8.2.1墊料應選用吸濕性好、粉塵少、無異味、無毒、無油脂的材料。
8.2.2墊料消毒后方可使用。
8.3飲水
8.3.1普通實驗動物飲水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8.3.2屏障和隔離環境中飼養的實驗動物飲用水必須消毒。
9動物運輸
9.1動物運輸應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級要求,不同品種、品種、等級的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9.2動物運輸應配備專用車輛,專人負責,定期消毒、清潔,車輛應配備空調設備。
9.3運輸籠必須消毒,滅菌后才能回收。
10檢測方法。